Re: [建议] 在文章底下留言不代表影射攻击发文者

楼主: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21-01-24 01:01:18
※ 引述《Gavatzky (My Prince)》之铭言:
: 文章代码(AID): #1VnoxWmx (HateP_Picket)
: 在原文底下留言不代表影射攻击发文者
: 有可能只是在自言自语抒发心情而已
: 此检举案给板主做一个审判的参考
符合第三章要件很清楚:特定的对象/群体 及 明显贬抑词语。
而 何谓“特定的对象/群体”,政黑版规三-2 也有清楚定义。
针对 Gavatzky 所提检举案【#1VnoxWmx (HateP_Picket)】来谈,
就以 政黑板规三-2-b 规定来看,
【未明确对象,但于相同特定对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击行为。】
1.未明确对象:定义很清楚,没标准问题,只要版主看不清楚在骂谁都算。
2.相同特定对象:同一ID,定义很清楚,没标准问题。
3.文章/推文下:
广义来说,在同一ID文章下推文、在同一ID推文下推文,都算,但打击面
很大,喜欢追着人家打的版友就要小心了;
狭义来说,在同一ID文章下第一个推文、在同一ID推文下紧接着下一个推
文,才算,这打击面相对小一点,不过喜欢追着人家打的版友也要小心,
不要一不小心追着太紧,也很容易违规。
广义跟狭义有程度上的差别,版主要采用哪一种标准,对版规而言,都没
毛病,只要标准一致就好。
4.二次以上攻击行为:
达到二次攻击行为,即属违规,就该例而言,版主只要判断【共奴、支那
、贱畜、屎卫兵、智障、垃圾、废物等等】是不是攻击行为?是否具有‘
明显贬抑词语’?理论上检举人应附上判决书或萌典来佐证,这定义版规
定得很死、也很清楚,当初版规的设计者应该是为了绑死版主,不让版主
有太多自由心证,只能依判决书、萌典的标准来判。
攻击次数有没有达二次?例如:跟了同一ID的二篇文章下推文攻击、跟了
同一ID的二个推文下推文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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