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nnkj 政黑版规 三-1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1:51:47
一、检举人ID:lsjwew1
二、被检举人ID:nnkj
三、违反板规: ※此项请直接复制完整条文贴上,切勿只写板规编号※
第三章 水桶篇
1.推文或文章内容含有对特定使用者、特定族群进行言词侮辱、威胁、谩骂、
 引战之文章,违规者依程度判水桶一个月~三个月。
 前项所说明之特定人物不包含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称)
对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称)攻击词汇不予受理。
 唯仍需注意刑法相关刑责,勿以身试法。
四、违规文章代码与说明:
文章代码:#1P2pN7rw
Re: [讨论] 一个中国就是中华民国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93906887.A.D7A.html
nnkj于该文章发表不当推文之内容如下:
→ nnkj: 我发现 你换回ID啦 05/05 03:38
→ nnkj: 笑死 中间还特地换ID 双簧有用吗? 05/05 03:39
→ nnkj: 换ID救援 还不是一样? 好歹学学twflesh吧 05/05 03:42
→ nnkj: 我发现 你换回ID啦 05/05 03:38
→ nnkj: 笑死 中间还特地换ID 双簧有用吗? 05/05 03:39
→ nnkj: 换ID救援 还不是一样? 好歹学学twflesh吧 05/05 03:42
文章代码:#1P2tWzjU
Re: [讨论] 一个中国就是中华民国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93923901.A.B5E.html
nnkj于该文章发表不当推文之内容如下:
→ nnkj: 用两个ID不会累吗? lsjwew1 ipadmax 05/05 04:28
文章代码:#1P371JZA
Re: [讨论] 讨厌老K就否认自己是中国人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93987411.A.8CA.html
nnkj于该文章发表不当推文之内容如下:
→ nnkj: 你不是中离了吗? 05/05 21:44
→ nnkj: 对你来说 选择去某间公司工作 也是政治选择? 05/05 21:45
→ nnkj: 要不要呼叫你的分灵ipadmax支援? 05/05 21:48
说明:
被检举人nnkj,于近日不断在板上不同文章里利用推文,造谣检举人使用
lsjwew1和 ipadmax 两ID唱双簧。
此等举止,已足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误信检举人 lsjwew1 借用分身,运用虚伪伎俩围
攻网友,亦足致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质疑检举人 lsjwew1 之信用与名誉,进而致使检
举人lsjwew1之人格受辱。
综上所述,被检举人nnkj 之相关推文内容已该当政黑版规三-1之构成要件。
又,依据一般诉讼程序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造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且该事实之真
实对其有利,则该造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再者,对于一事实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
若无法举证证明该事实为真实者,应受不利益之裁判结果。
于系争中,nnkj 主张 lsjwew1及 iPadmax 两 ID 为一人所有,且该事实如为真者,对
nnkj 有利。故 nnkj 应对其"lsjwew1及 iPadmax 两 ID 为一人所有"之主张,负有举证
责任。
故,若 nnkj 无法证明 lsjwew1及 iPadmax 两 ID 为检举人 lsjwew1 一人所有 ,恳请
版主依据一般诉讼程序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政黑版规三-1,给予 nnkj 应受之处分。
注:
在事发后,本人lsjwew1曾给予 nnkj 机会,只要 nnkj 表示道歉 ,本人 lsjwew1
即不予追究。可他仍置之不理,狡词以辩。说什么,若他说我是9.2,难道我也可以
检举他吗?
殊不知,判断一人为9.2,系针对其人公开发言作评价,而一人之公开发言属可受公
评之事项。所谓可受公评之事项,即任何人皆可议论评价之事物,即使被评价之人不
接受他人评论而感受辱,发表该评论之也无责应负。
然而,nnkj 主张本人运用分身唱双簧一事,并非并非针对本人可受公评之公开言论作
评价,而系以发表公开言论的手段作评价。而手段并非属于可受公评之事项,若无法
举证证明其评价为真实者,即应负评价不实之责。
举例说明:
某甲拥有千万家产,某乙因而说某甲是有钱人。此系针对千万家产作评价,此即属可
受公评之事项。即使某甲对某乙称他为有钱人感到不舒服,他也不能主张其权益受损。
反之, 某甲拥有千万家产,某乙因而说某甲是靠卖淫致富。此系对于取得千万家产之
手段作评价。如果某乙无法举证证明某甲卖淫一事,则某甲当然可以对于某乙侵犯其
人格权作追诉。
期望版主们能明察秋毫,分别两者之异同,进而于本系争中为适当之处分。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2:06:00
请问您的检举是指 3-1的 侮辱、威胁、谩骂、引战 中的哪项?麻烦您具体指出是哪项? 以便我行使答辩捍卫, 谢谢.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2:22:00
侮辱。nnkj的相关推文,已足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误信本人借用分身,运用虚伪伎俩围攻网友,亦足致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质疑本人之信用与名誉,进而足使本人感受到人格受辱。再者,其举动亦意图激起本人反击之情绪,故也有引战之嫌。请版主亲阅相关贴文中,我与nnkj之间上下推文,作定夺。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2:29:00
证物是 #1P2pN7rw 以及 #1P2tWzjU 这两楼 没错吧?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2:31:00
共三楼。你自己的言论应自己记得,也应自己负责,我已贴上文章代号,我之举证责任是对于作裁判之版主负责,而不是有义务提醒你!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2:37:00
ok 还有 #1P371JZA您的意思是说 我的言论造成某个第三方对你的质疑, 然后第三方的质疑使你人格受辱, 对吧?请问庭上 答辩时间可以多久?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2:49:00
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必须公然方可能成罪。何以故?因私下两人对话,即使有负面之语,亦不损及当事人之公众评价,故不成罪。公然侮辱罪所要保护的是个人于公众生活中之尊严信誉以及相关之人格权。所以行为人之行为或言语足以使不特定之第三人对被害人之人格产生质疑之可能,即已足。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2:54:00
网络上说一个人有分身 是公然污辱罪吗?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2:57:00
挥舞刀子这动作本身无罪,有罪的是挥舞刀子这动作之后的结果。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2:59:00
挥舞刀子跟公然污辱有啥关系? 你在说什么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02:00
这是譬喻,而且我在这的推文是说给做裁判的版主听,你不明白没关系。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3:11:00
看原文 你的主张是 我的言论导致某个第三方质疑你信用与名誉所以你在意 某第三方质疑了你的信用与名誉 对吧?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21:00
重申一次,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于公众社会的人格权,是保护个人人格有不受不特定第三人错误评价的权利。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3:21:00
然后你认为 某第三方质疑了你的信用与名誉 导致你人格受辱可是3-1指的是言词侮辱 而不是 信用与名誉的被质疑 阿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38:00
刑法上侮辱的定义就是:行为人的言语致使被害人格受到公众不正确的评价。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3:38:00
言词污辱是指 污辱性的言词 并非 导致第三方质疑信誉的言词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40:00
在人事时地物相关条件配合下能达到此结果的言语,就是侮辱言词。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3:41:00
但你检举文写的是 我的言论造成某第三方质疑您的信誉某第三方对您信誉的质疑 再造成你觉得被污辱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43:00
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和诽谤罪常常是竞合关系。能够构成诽谤罪之言行也往往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难道你不知道你的言行其实已经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3:46:00
毁谤 跟 污辱 是不同的吧?3-1 是言词污辱 不是毁谤阿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50:00
呵呵,就说两者时常是竞合关系。在公众上发表的诽谤性言论,往往也该当公然侮辱罪。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3:51:00
懂了 您是说我的言论造成了毁谤, 毁谤再造成污辱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54:00
不,是一言论同时该当两罪,在法律上以竞合方式,择一论罪。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3:58:00
可是3-1指的是言词侮辱 污辱不是毁谤阿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4:04:00
你继续跳针没关系。不过你放心好了,我不会在现实生活上,对你提出法律告诉。之所以告上版主,一来是为了自清,我无你造谣所言之分身,二来是想让你有所警戒,别日后真遇上讼棍。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4:06:00
我要说的是 我没有言词污辱你 也没有毁谤你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4:13:00
好吧,举个例子给版主和你听。甲男公然在网络上散播乙女有生过小孩。可事实上,乙女尚未结婚。则甲男,原本中性的言词(乙女有生过小孩),在这个案中,就可能同时构成,公然侮辱及诽谤罪。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6 14:18:00
可能可能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5:37:00
又,我认为你已该当公认侮辱的言论,不是指你说我有分身。而是,你诬指我运用分身唱双簧的手段轮番夹攻你。很重要,再说一遍: 你的侮辱言词是,你诬指我运用分身唱双簧的手段轮番夹攻你。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7-05-06 17:01:00
自被检举者回文推文或是版主受理开始24HR内双方回应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9:45:00
nnkj,我还要提醒你一下,你除了为言词侮辱辩解之外也要为 引战 辩解一下喔。我认为你造谣我使用分身唱双簧也是意图以不实言论激起本人反击之情绪,故也有引战之嫌喔。再次,别忘了为 引战 辩论一下喔。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7-05-07 06:29:00
lsjwew1 对不起 掰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7 07:17:00
nnkj,你为什么说对不起呢?是为你造谣说我有分身一事道歉吗?若是就请明白说:我 nnkj,为自己误认lsjwew1和iPadmax 为同一人,而道歉。你若在此不增不减不修改推文上述文字,我即撤销此检举。不再追究此事。
作者: hong888 (赖神劝童)   2017-05-08 09:46:00
请问检举人是否决定撤回?申论时间已经到了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08 10:17:00
他未有回应,故本人不撤回检举。
作者: hong888 (赖神劝童)   2017-05-08 13:26:00
意见:被检举人多次质疑检举人开分身,可以视为"引战"至于分身是否属实,属于站务层级,吾人无从判断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7-05-08 16:23:00
意见:违规 不要对者别人指手画脚 是否分身不是nnkj你管的同样的 这判决不是证明两个ID是否同人使用结案: 水桶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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