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虽然有点争议性 我稍微想一下就内容来说 抗辩也说是没有干涉意图 但是后面的抗辩推文"phoenixzero: 只能说我不该建议的" 认定pho认知可能超线结案 政黑检举版水桶3个月最后 如果让一个人水桶只是为了"测试版主的标准线"这样有什么可取之处吗??? 我不希望此案以后有人引用现在的5-3有结构性问题 需要调整 "任何方式"过于笼统不在此检举案说明 也无法在相关案件结束前说明因为我感到疑惑 往前查设计的缘由与判例 列出以下两项
#1NIZJese 设计该条当时的版主pinkkate解释
#1ODmzcTu kim:不受理 如diefishfish所言 只有推、回检举文犯规基于以上前例 改判无犯规 并且将此条建议为下次修正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