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言语攻击板规
4.禁止攻击特定对象(ID)或暱称代称特定对象并攻击(客观可得知指称对象)
判例:
#1LU41-K4 (HateP_Picket)
hw102050版主的判决:
特定对象(ID)不成立,原文并未见到任何ID
暱称代称特定对象不成立,原文并未见到任何暱称或代称,且此代称可客观得知指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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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如果是这样的判决标准,那应该版规不用写那么长......
只要写‘禁止指名道姓地(明指出ID)攻击版友。’即可,其他都可以不用写.....
每个版主有自己的判决标准,这样的判决标准,未尝不可...
但可预见的未来,政黑板就会允许有人说:
上面的推文真是弱智....
这种判决实在白痴...
这样的发文,只要狗畜生才写得出来......
这样低能的建议,脑子坏掉才会讲得出来..
等
等
等......
以上这些都没指名道姓、指出ID....
全世界都知道在骂谁,但只有版主都看不出来是在骂谁....所以无规可罚....
我想将来会争议不断,有关第三章言语攻击的版规,也用不着,
因为,恐怕只有白痴或是明知故犯的人才会违规。
如果这是版主群想要的结果,将来版面可能会非常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