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检举] #1LR6n0UE appoo 第四章板规

楼主: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5-06-10 21: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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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看板: L_SecretGard
标题: Re: [检举] #1LR6n0UE appoo 第四章板规
时间: Wed Jun 10 21:29:58 2015
判决
一、本案处份撤销
二、政黑板主群需检讨并公告检举案判定方式,不得于公开板面有不同意见之判决或质疑
(一)共决式:处份由板主群发布,无论由谁发布,余ID均需附议
(二)独议式:由任一板主接案,单独发布,自己负责。
公告后余板主不得,有任何一点意见。
三、未具文之条文不得再行使用,这是小组最后警告。
政黑板主群若再有任何一判决,引用无具文之板规,均立即予以警告。
不再个案通知。
四、判决二请于第三板主选出后三日内决定,在选出前由小组代为判定为共决式
以避免争议案件发生。
理由
一、板规明订个资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职业/生理/前科/联络方式/社会与网络活动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社群网站SNS、BBS等)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申诉人仅使用 恐同症 + ID
A B
1.恐同症是否为 属A类
A:姓名生日/教育职业/生理/前科/联络方式/社会与网络活动
F板主判定 为社会活动 之依据无法举证,惟以板主裁量权认同
2.ID是否为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
ID资料除站长外,无人可调阅,故无法识别
故本条文不成立,罪名即不成立
无论申诉人A使用恐同症之字眼是否恰当,未符板规即不可判定任何处份
二、板主自己不先行完成合议,于板面或小组争论,已损伤站方公信力。
请政黑板主群自行决定对外方式。
三、政黑板规更新后,时有争议,板主或有不合即修改之论,惟板友不是试验品
原政检板规 #1JOqfPrr (HateP_Picket)
3.若推发文内容是否涉及违反板规有争议时,应尽量作有利于发文板友之解释。
尚有保障板友之规定,新板规以保障使用者为号召,却无相关保护及精神。
对照板主群针对前板主之批评,实有可议之处。
故为保障板友权利,如无明文相符之处份,板主均不可使用。
已多次告之,不再警告,只要再有板友上诉,板主所使用之条文非明规定
均予警告
#1L063f45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hw102050申诉案
#1L05aw88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tosay申诉案
小组对板主之要求均相同,hw102050本身即为受益者,烦请贵管勿换了位置就换了某物
#1Kv3Kak0 (L_SecretGard)
三、政治黑特板为政治敏感的看板,多有政治立场鲜明的文章。请板主 setzer 在
未违反板规的情况下,勿限缩板友讨论的权利。若认为某些行为需加以规范,
可另订板规规范。
群组长判决,群组亦认为除违反板规,均不得限制。
故政黑板主群,除板规明文相符外,任何一字一句之推想,均视之对小组之挑战
不再警告。
本判决因含余通知事项,并转政检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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