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发过一篇文,但担心员工有上PTT,避免刺激他先做删除。
但第一次面对这样的离职员工,对资遣费用要求越来越过分,
双方都有问过劳动局条件科,各有立场,不得已还是希望版上先进们指点;
抑或建议直接走劳资调解?
时间轴:
11/3 此员以讯息中说明,无法配合排班,坚持排9天连休参加嗜好活动,
深谈对话中,他也决定希望往其他职涯发展,同意照公司规定处理。
这时我们都认为他是‘自愿离职’并念旧情准备给他优渥离职方案。
11/20 改口要求‘非自愿离职’。念及旧情,我们也提供含业绩奖金之
六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并说明就以11/3~12/3为预告期。
因为此员已经在公司对同事有情绪,造成多位同事恐慌;所以自
11/27~12/3均给予支薪休假,不必进公司。
11/30 一并汇款11月全薪及12/1~12/3薪资+资遣费。这时他来邮件提出:
*一.更改为11/20~12/20为预告期,并需加上【求职假8天】。
是合理吗?都有对话记录。这点公司是认为可花钱消灾。
*二.要求依民法第153及154条契约成立原则,他要年终奖金?
我们并没有保障年薪这样的契约条文,这主张可能成立吗?
已经被狮子大开口给一大笔资遣费,以上二点还要凹,希望先进们给予指教,
先谢谢大家的时间和帮忙。
※ 编辑: MOUMIMIMI (36.224.76.104 台湾), 12/01/2025 23: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