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得] 七休一再次放宽!这次你的行业有在内吗?

楼主: workforce (workforce)   2018-08-09 19:24:23
※ [本文转录自 Salary 看板 #1RR2BYld ]
作者: workforce (劳动力量) 看板: Salary
标题: [心得] 七休一再次放宽!这次你的行业有在内吗?
时间: Thu Aug 9 19:17:37 2018
图文网志好读版:
https://goo.gl/d2WTdy
https://imgur.com/Ym4xmbP.jpg
继今(107)年3月1日劳基法新制上路后(可参考:“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劳基法懒人Q&A”https://goo.gl/E2ezYN),增加了劳基法第36条第4项的弹性措施,也就是争议多年的“七休一”弹性制度,让部分行业别的劳工在特定情况下不再受到七休一的限制,并且在极端情形下连续工作可达12日。新法实施时所公布的第一波名单,共公布了12个行业,在6种不同的条件下可以采用此弹性措施,而在经过了5个月后,又再增加了9个行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此弹性措施,到底是哪些行业在这次的行列中呢?
https://imgur.com/TwnjiyW
在经过多年纷纷扰扰的七休一争议后,相信应该许多雇主与劳工都还搞不太清楚到底现在到底是有没有“七休一”的规定,原则上如上图所示,劳基法明文“劳工每7日中应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为例假,1日为休息日。”因此在没有实施弹性措施的情况下,劳工是不能连续工作超过6天的(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2-3条)。而在今年3月1日弹性措施上路时,劳动部公布了以下的行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于每7天的周期内调整例假,如果将例假日调整到两个周期的头尾,且其中休息日都有加班出勤的话,连续工作天数最长就可能达到12日。
https://imgur.com/0u2q1DJ
指定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4项行业
(107年2月27日劳动条3字第1070130320号)
(一) 时间特殊
配合年节、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为因应公众之生活便利所需
1. 食品及饮料制造业
2. 燃料批发业及其他燃料零售业
3. 石油炼制业
(二) 地点特殊
工作之地点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远地区等),其交通相当耗时
1. 水电燃气业
2. 石油炼制业
(三) 性质特殊
劳工于国外、船舰、航空器、闱场或岁修执行职务
1. 制造业
2. 水电燃气业
3. 药类、化妆品零售业
4. 旅行业
为因应天候、施工工序或作业期程
1. 石油炼制业
2. 预拌混拟土制造业
3. 钢铁基本工业
为因应天候、海象或船舶货运作业
1. 水电燃气业
2. 石油炼制业
3. 冷冻食品制造业
4. 制冰业
(四) 状况特殊
为办理非经常性之活动或会议
1. 制造业
2. 设计业
或许就是因为不能连续工作超过6天对雇主来说很不方便(?),因此新法上路后增加了这个弹性措施,让上表中的各个行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松绑七休一限制。而或许是劳动部受到不同行业资方团体的压力,在短短5个月后又再次公告了新的行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受“七休一”限制,并且经过这次松绑后,合计共有21种行业可以采用此弹性措施,如下表所示:
劳动部107年8月6日劳动条3字第1070131130号
一、时间特殊
配合年节、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为因应公众之生活便利所需
1. 食品及饮料制造业
2. 燃料批发业及其他燃料零售业
3. 石油炼制业
二、地点特殊
工作之地点具特殊性 (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远地区等),其交通相当耗时
1. 水电燃气业
2. 石油炼制业
三、性质特殊
劳工于国外、船舰、航空器、闱场或岁修执行职务
1. 制造业
2. 水电燃气业
3. 药类、化妆品零售业
4. 旅行业
5. 海运承揽运送业
6. 海洋水运业
劳工于国外执行采访职务
1. 新闻出版业
2. 杂志(含期刊)出版业
3. 广播电视业
为因应天候、施工工序或作业期程
1. 石油炼制业
2. 预拌混拟土制造业
3. 钢铁基本工业
为因应天候、海象或船舶货运作业
1. 水电燃气业
2. 石油炼制业
3. 冷冻食品制造业
4. 制冰业
5. 海洋水运业
6. 船务代理业
7. 陆上运输设施经营业之货柜集散站经营
8. 水上运输辅助业(船舶理货除外)
四、状况特殊
1. 制造业
2. 设计业
为因应动物防疫措施及畜禽产销调节
屠宰业
即使是在上述行列内,如果要采行该弹性措施还是必须经过企业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后雇主才能在特定条件松绑七休一,而且聘雇劳工满30人以上者,还需要向劳政机关报备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劳动部统计,截至107年6月底为止,30人以上的企业已有77家有向各地方政府报备,影响人数达5万1223人次。
姑且不论非法让劳工连续工作超过7日而没被查核到的违规黑数,短时间内又放宽弹性措施适用情形并非劳方所乐见,而且修法后这些放宽行业或条件都是经由劳动部审查后即公告实施,等同影响人民权益却不受立法机关约束,这样的制度真能保障劳动基准?无论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未来还有哪些弹性措施会再次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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