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给予特休假优于劳基法

楼主: SPINNING ( 南纺)   2017-11-22 22:48:39
各位大大,晚安
有一个问题想跟大家请教,问题如下:
根据公司规定,到职未满半年时,每满两个月给一天特休
假设员工于106年8月25号到职,10月25日给假一天
12月25号又给假一天,公司采历年制的方式,所有特休假皆须于
12月31日结算。想请教大大们,多给的这两天假
可否递延至明年使用? 或是需依照劳基法规定给予折现?
问题的关键在于,未满半年多给的那两天假,非劳基法所规定的
其未休特休应采行何种方式处理?
还请各位大大不吝指教与回复,感恩~~
作者: stoorz (你~好~( ̄▽ ̄#)﹏﹏)   2017-11-23 12:24:00
这看公司规定吧 原则上优于劳基法部分就看公司怎么处理好一点让你们递延 或换钱 就算不给递延不换钱公司也站的住脚 所以还是要问人资囉..
作者: elverano (桃子)   2017-11-23 18:34:00
休假的方式还是要问人资会比较清楚
作者: dayend (神無月)   2017-11-24 20:38:00
只要是非劳基法规定的规则,全都只有你公司能回答。
作者: lance7483 (lance)   2017-11-25 10:34:00
如果优于的部份在工作规则或劳动契约中有载明处理方式,则依处理方式为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1-25 11:49:00
劳基法是最低水准,高于此水准的就是看公司怎规定契约/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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