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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skagirl (wyskagirl)
2015-12-11 14:42:20计算平均工资 可排除家庭照顾假
劳动部发布解释,《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平均工资”计算时,“家庭照顾假”期间之工
资及日数均不列入计算;劳动部强调,这样比较能保障劳工权益。
劳动部说明,平均工资会用在计算劳工资遣费、退休金及职业灾害补偿,依《劳动基准法
》第2条第4款规定,指的是前6个月内工资总额平均数。但部分情形下工资可能减少,在
计算时会扣除,包括:
(一)发生计算事由之当日;
(二)因职业灾害尚在医疗中者;
(三)受雇工作未满6个月之女工产假期间减半发给工资者;
(四)雇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继续其事业,致劳工未能工作者;
(五)普通伤病假;
(六)留职停薪期间;
(七)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请生理假或未满三个月流产之产假者;
(八)事业单位因景气因素协商缩减工时并比例减少工资之期间(即俗称“无薪休假”)
。
这次再增加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0条规定请“家庭照顾假”期间,工资及日数均不列
入计算,自即日生效。
劳动部长陈雄文表示,《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0条所定之“家庭照顾假”,因日数并入事
假计算,比照事假规定不计薪,但考量立法意旨是让受雇者可兼顾家庭照顾责任与职场工
作,且明定雇主不得认定为受雇者缺勤而影响全勤奖金、考绩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因此
比照“生理假”及“未满三个月流产假”的处理模式,排除于平均工资计算期间之外。
劳动部举例,某甲适用劳工退休金旧制,退休日(契约结束当日)为104年12月25日,平
均工资计算期间应该是104年5月25日至12月24日,但这段期间曾请过3天家庭照顾假,则
这3日工资及日数应扣除,计算起始日应再往前推进到104年5月22日。劳工如仍有相关疑
义,可就近洽询各县市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劳动部免付费电话 :0800-085151。
来源 http://goo.gl/suoQ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