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非自愿离职后续

楼主: c615   2014-12-28 00:57:13
※ 引述《smilesinrm (武学)》之铭言:
: ※ 引述《sakura78923 (哆啦)》之铭言:
: : 麻烦版友们解答
: : 公司事前口头提出离职预告
: : 非自愿离职员工是否仍需填写离职申请书
: : 完成书面离职申请手续?
: : 或是凭发出之通知函
: : 即可不须填写离职申请书?
: : 只须缴回相关证件
: : 即完成离职?
: 1、公司需在10日前告知
预告期是看工作年资的
劳基法第16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 2、公司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需盖公司大小章并载明资遣事由是依照劳基法或就业服务法
: 哪一条规定
: 3、公司需在离职3天前将资遣人资料送交主管单位
是10天前送给地方政府劳工局
就业服务法第33条
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十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
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
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
起三日内为之。
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接获前项通报资料后,应依被资遣人员之志愿、工作能力,协助其再就
业。
: 4、请于离职后到各县市就业服务站办理失业认定
需为就业保险被保险人因投保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破产宣告离职;或因劳动基
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各款情事之一离职。又或者是定
期契约期满逾一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一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六个月以上者,视为非
自愿离职。
离职日前三年内就业保险年资达一年以上,才符合失业给付申请资格。
若符合申请资格,在离职日隔日起前往各地就业中心、服务站,办理失业给付申请、求职
登记,自求职登记之日起14日未能就业或参加职业训练,始能办理失业认定,于第15日起
开始核发失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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