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敝人有一个问题
我曾听过,若采周休制,所谓部份国订假日如1/2日是不需给加班费的
因为,月工时应为182.66小时,若月休8日,劳工实际工时为:22*8hrs=176hrs
,相当于劳工每月积欠公司6.66小时,因此正常上班不需额外给加班费
但,这几天我又听到采隔周休,月休6国订假不须给加班费,但我细算之下发现2件事
1.若采上述曾听到的
月休6日,8hrs*24=192hrs,反而是我们欠劳工时数啊
采周来看,一个月中有二周月上6天班,另二周月上5天班,则,
8hrs*(6day*+5day*2)=176hrs,变成劳工同样积欠公司时数
2.若以上说法都不正确,那到底是…?
我的认知中,不是应该是属于国订假日的19日,若没有特别约定调假上班的话,皆应加
倍给付工资吗?
这到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