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劳基法第54条 强制退休部分

楼主: Claire29   2014-07-26 12:07:36
昨天去调解有谈到这部份 最后我还是没有得到比较正式的答案
所以想上来问问大家的实际见解 或是实际的案例
劳基法第54条 劳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
第一款 年满六十五岁者。
这部份我的解读是 超过65岁 若其体力无法胜任并且无此人力需求
雇主便可以此条强制其退休 若94年后才进公司的部分 就不会有退休金的部分
但是调解的委员说我的认知有问题 这部分雇主应提供相关的退休金 慰问金
或是资遣费等等.....
不知版友是否有相关案例可供参考 谢谢
作者: dirtdusty (脏兮兮)   2014-07-26 17:08:00
你搞混了,劳基法是规定退休资格,退休金要看劳工退休金条例,94年后到职的劳工每月要提拨退休金至劳工退休金帐金帐户,所以不是不用给退休金,而是每个月都给了,没提缴是公司违反规定,有罚则的
楼主: Claire29   2014-07-27 16:06:00
我没有搞混喔 是调解委员这么告诉我的
作者: eekas   2014-07-27 20:43:00
退休就退休 跟资遣费无关 问调解委员看法规依据在哪?
作者: sayloveme (復活囉)   2014-07-28 22:15:00
调解委员的的意思应该公司不用另外给钱 因为资遣费新制的已经按月提拨劳工领走了
作者: g8429310 (qq)   2014-07-31 01:15:00
楼上是在说退休金吧?新制的资遣费依劳退条例十二条给付
作者: sayloveme (復活囉)   2014-08-01 13:04:00
楼上的你看看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 有没有提到劳基法第54条 就知道 到底有没有资遣费了喔 我知道了 你说我打错字了 对拉 我是在说退休金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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