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人资专家:
我之前在国立大学担任助理,一年一聘。工作两个月后被告知要终止合约
但是没有被告知终止合约的原因。
后来院长在其他同事面前告知我不适任原因,
但不适任的七个原因和我的工作内容根本就不相关。
由于只是口头告知,我当下并没有任何证明可以提出反驳。
后来我去问人事室,人事室有收到院上送来的不适任原因的公文。
但我猜想是和我被“当众告知”的七个原因不相同,
所以人事室小姐说我没有权利看这份公文。
后来请同事去帮我私底下问院上的秘书,秘书说我精神有异常。
最后是用劳基法第十五条第五款“劳工确不能胜任”被终止合约。
我想请问:
1. 秘书跟别人说我精神有异常是否已经犯法?
2. 这件事情其实是去年的事,我现在还有机会去搜証吗?当时的院长也已经卸任了。
3. 真的是像人事室所说的我没有权利知道不适任的原因吗?
4. 我从头到尾都没有看到那些不适任的原因,这样被解约是否合法?
离开那份工作后我有找到下一份工作,这段时间以来还是觉得这件事情带给我的打击很大
尤其当时被当众羞辱的感觉让我有连走在路上都怕遇到以前同事的阴影。
我还有权利为自己做些什么吗?其码知道一下当时为什么被解约的真正原因。
也希望不要再有人被雇主滥权用劳绩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资遣。
非常感谢大家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