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弟在想一个税负改革的问题,
原因是,重翻大前研一的M型社会,以及看到北欧某国恢复财富税,
于是在想,台湾的“老人少子化”情况越趋严重,
以及很多人是领“死薪水”的,且另有一堆人财产多但收入少,
如此,以“累进所得税”为主体的台湾,是否能改变这样的结构呢?
我意思是,改以财产税与附加价值税为主体,
而所得则变成国民年金与社会保险的税基,
财产税税率采“累进制”,资产范围采严格法律衡量,税率设在0.5~2.5%间,
附加价值税则以“最终交易金额*税率-上回交易金额*税率”,税率设在1~2%间,
但可立法扣除部分“必需品”的税率,或者可以国民年金或财产税抵销之,
以上两者,应为“主要赋税”代替目前以“所得税”为主要税负
财产是存量或许会招致“重复课税”的批评,但若把所得税改以“强制储蓄”方式,
则所得除消费(民众)或投资(厂商)外,剩余部份将成为储蓄累积至“财产”,
我们把财产税税基定义某一范围内,并设定免税财产金额,
且在所得税被免除后,将有延后课征的效果,对于工作初期的薪水族吃香些,
至于老人、儿童,每年由政府给予“年金”,也是可以促进消费并满足生活所需的,
如此,只要剩下“契税”与“移转税”,连“遗产税”都能废除,可节省很多问题!
国民生产毛额(GDP)有生产面、支出面与分配面等三种算法,
而生产面则以“附加价值法”为计算方法,附加价值税可以说直接与GDP挂勾,
可以更方便计算税收状况,并可以充分计算税负融通下的政府支出效果,
在与“财产税”一起合作下,可以防止财富分配不均,也可以控制景气过热,
我们总是担心所得分配的问题,但真正的问题却是财富分配的问题,
因为所得往往来自于财富所得,而且造成所得分配不均也是财富分配不均导致的,
另外景气过热或过冷时,附加价值税成为体制内部的“自动调整机制”
至于“所得税”改以辅助地位,使之成为国民年金基金、社会安全捐的基础,
其功用除了社会保险(如健保等)外,将成为“强制储蓄”的手段,
可以让老人、儿童得到较多照顾,薪水族负担也会变很小,因为税率可能只需2~5%左右,
另外,加上规费与一些菸酒健康税等特别税收,政府财源算广且充分,
剩下的就是“如何控制政府支出”了
我认为,台湾要成为社会国,但也不能放弃市场经济的制度,
因为,只有在“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下,人们才会求进步,
而经济发展所仰赖的也是竞争,政府是不能干涉经济的,否则只会造成资源扭曲,
公共建设与公共财的投资是政府重要功能之一,但是却不具有品质的可要求性,
那么,一方面广征税源,另一方面减少政府开支与减少公债,是重要的!
而目前政府还有两个重要职责:环境保护与维持法律,
所需要的经费只有“替社会擦屁股所必须的开支”,
真正的社会责任在政府,而非企业或民众,否则要政府何用?
追求利润、改善自身生活属私部门(民众与厂商),
维护社会公益、环境保护属公部门(政府),
我认为这就是现在化的社会分工,
而税负结构的改变应该也要“符合此等程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