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国时报
2.记者署名:
陈志贤
3.完整新闻标题:
通报是义务 高检署检察官打脸经济部
4.完整新闻内文:
经济部长龚明鑫3日受访回应台糖油品争议表示,台糖公司并非该批油品事件的通报标的
,也不具通报义务,强调外界质疑政府或台糖“盖牌”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邓博仁摄)
台糖5月就验出中联粗油苯骈芘超标并退货,遭质疑匿报,但经济部却护台糖“非通报义
务人”并大赞“台糖是用高标准自我检验的乖宝宝”、批评“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
台湾高检署主任检察官陈宏达3日发文指出,通报是法律明定义务,经济部一句“通报义
务不应无限上纲”,不能成为淡化法律责任的理由,“真正不能无限上纲的是行政机关对
法律的解释”。
陈宏达说,看到经济部回应“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不禁纳闷经济部是否真正理解我
国食品安全法制?
依据《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条例》第8条规定“食品业者发现上游供应之食品有危害
消费者生命、身体或健康之虞时,应自发现时起48小时内主动通报本府卫生局。”
他说,中央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亦要求,食品业者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
,应立即采取停止贩售、回收及通报主管机关等措施。
可见通报并非行政机关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的是“有危
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经证实”。
因此,台糖是在什么时间点知悉足以构成“有危害之虞”的资讯?
若当时掌握的资讯已达法律所称“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产生主动通报义务;若尚未
达到该程度,也应提出具体客观事实加以说明。
陈宏达强调,经济部一句“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并不能取代对法定构成要件的法律
分析,更不能成为淡化法律责任的理由。
他说,食品安全制度设计的目的,本来就要求业者宁可及早通报,也不要延误通报;主管
机关的责任是在接获通报后迅速查证、适时说明,而不是让业者自行决定哪些事件值得通
报、哪些事件可以不通报。
他认为,行政机关公开发言时,更应谨慎,因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权宜之词,
而是依法行政的态度。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60804000573-260118
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