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半夜睡不着
手机滑啊滑
看着网络大家在吵著产品半成品原料不用通报
这些文字游戏
https://www.mohw.gov.tw/cp-16-45237-1.html
卫福部的条文
保护消费者为优先,食品业者应即时主动通报疑虑产品资讯
鉴于近期国内发生业者未能重视客诉意见及其产品卫生安全与品质之关联性,亦未见业者
于发现制售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主动向卫生机关通报,并执行必要之措施,明显
未能以消费者保护为优先,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食药署再次呼吁食品业者
应即时主动通报疑虑产品资讯,并以保护消费者为优先。
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7条规定,食品业者应实施自主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即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及办理回收,并通报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倘经卫生机关查获食品业者违反上述规定,未主动通报并办理
执行相关措施,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情
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
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就我也在食品业打滚了十多年小菜鸟的理解
原料为制造
半成品为加工
成品为贩卖
既然原料半成品不用通报
那条文应该删除制造、加工
我的理解没错吧?
平常上班都太混了
问问gpt
Q:(这是我的提问)
“食安法”第7条第5项规定,食品业者于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立即通
报主管机关。
产品应指原料?半成品?还是完成品?还是为何?
A:(这是gpt的回答)
从法条文字、立法目的及主管机关的实务解释来看,第 7 条第 5 项所称的“产品”,不
是只有完成品,而是应采广义解释。只要是食品业者所生产、加工、贩售或供应链中的食
品,都可能属于“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条第 7 条第 2 项明文规定:
食品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验。
因此,第 5 项虽然只写“产品”,但结合整条法规来看,“产品”并非仅限于市售完成
品。
可分成几种情况理解:
类型
是否可能属于第7条第5项的“产品”
说明
原料(如大豆油、面粉、肉品)
是
若发现原料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即可能须停止使用、追踪流向并通报。
半成品
是
尚未上市,但若已制造且有危害风险,也应采取措施。
完成品
是
最典型的适用对象,须停止贩售、回收及通报。
已交付客户的产品
是
若已流入市场,更应立即启动回收及通报程序。
为什么法律没有直接写“原料、半成品、成品”?
因为第 5 项规范的是风险处置义务。
如果只限定完成品,就会出现漏洞:
例如食品工厂验出一批食用油原料含有超标污染物。
如果法律只要求完成品才要通报,业者就可能主张:
“这只是原料,不是产品,所以不用通报。”
这显然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源头管理”的精神,因此主管机关实务上会采较广的解释,以
避免危害流入市场。
以近期食用油事件为例
假设一家油脂公司在原油或精炼油尚未出货前就发现苯骈芘超标:
* 即使仍属原料或半成品,
* 若已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
* 且可能已流向下游业者,
通常就不能等到做成成品才处理,而应立即停止出货、追查流向,并依法评估是否启动通
报与回收程序。
结论:
* 狭义:很多人会认为“产品”就是完成品。
* 法规与实务:较倾向认为包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只要该食品已属业者管理的产品,
且发现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就可能触发第 7 条第 5 项的停止制造、回收及通报义务。
如果你的问题是想分析中联油脂事件是否应依第 7 条第 5 项提早通报, À琱]可以从
法条构成要件、主管机关历来裁罚案例及本案时序,逐点分析是否已符合通报义务。
最后
GPT一定是被蓝白收买了
中共同路人
统战手法之一不能用啦!
叭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