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8-05 07:41:52※ 引述《Almon (艾尔蒙)》之铭言:
: 看完新闻,我只想问
: “所以呢?”
: 行政机关滥行裁处,再拿纳税人的钱打官司,输了又怎样?行政机关有要赔偿吗?有人
: 要担责任吗?就算赔偿不也是拿纳税人的钱赔?
: 船过水无痕,罚单被撤而已,行政机关与主官管又不用负责,撤销的执照也不会回来,
: 原本的频道也被人占走了,请问NCC输在哪?
: 他们撤台计画大成功的那刻就赢麻了好吗
: 可悲的是,我们拿他们完全没有办法,只要当权者想要搞人民,完全是0成本,你花费大
: 把时间与金钱“讨回公道”但实际上他们早就该升官的升官,该酬庸的酬庸,多年后拿
: 著那个胜诉判决书又如何?
: 可怜啊~
: ※ 引述《CREA (人间不信)》之铭言:
: : 中时新闻网 林伟信
: : 中天新闻台在2019年因批评当时的蔡英文政府登革热防疫措施及农渔产滞销
: : 等3案,遭NCC共裁处160万元罚锾,中天提告后,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中天胜诉、3
: : 案都免罚确定,NCC声请再审,被最高行政法院驳回。
在说下去之前,得先看该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再字第四十九号判决:(相信主要是谈
论《行政诉讼法》中的“适用法规显有错误”部分)
【通传会主张】
依宪法法庭一一二年宪判字第八号判决(下称宪判字八号判决)意旨,表意人运用传播媒
体,因其散布与影响力均极为强大,事前践行之合理查证程序应更为周密严谨。又再审被
告自订之“中天专业伦理规范”,亦规定针对涉及公共事务新闻,宜至政府澄清专区或具
有公信力之第三方查核中心查证。讵原确定判决仅以尚有其他媒体或资料可佐,即认再审
被告符合事实查证原则,对其究竟践行何项查证程序?有无符合其自订之查证规范?并未
论及,对于卫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款“事实查证原则”之判断,明显违反宪判字八
号判决意旨。又依宪判字八号判决意旨,卫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款所称事实查证原
则应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原确定判决却迳予否定再审原告之判断余地,未采低密度审查,
亦牴触宪判字八号判决。另系争节目二、三系传播“行政院卡登革热补助款”及记者旁白
“行政院却一再装傻,等于把高雄市登革热疫情当成打韩的政治筹码”之事实,原确定判
决认为“卡”与“装傻”属价值判断及评论,无事实查证问题,与最高法院一零五年度台
上字第七四五号民事判决牴触。
【中天答辩】
原确定判决并无再审原告所指违反宪判字八号判决之再审事由。又有关再审原告委员会或
咨询会对相关事实之认定,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解释与涵摄无涉,无尊重行政机关判断之
问题,再审原告重述其对原审判决上诉时已提出之主张,显违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
*按:该案上诉审判决时(一一三年十一月),早已经有宪法法庭判决了
【法院认定】
(四)经查,原确定判决业已论明:
1.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明定制播新闻不得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所称
事实查证原则,参酌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意旨,系指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
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下称卫广媒体)就其所提供资讯来源及所提出证据资料,
虽不以能证明其真实为必要,惟仍应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因此,事实查证原则并不
以所传述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为必要,只要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即可认符合
事实查证原则。制播以事实为基础之新闻报导、新闻评论或其他形式之节目,俱属制播新
闻之范畴,有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之适用。所谓谈话性节目或政论节目,系以当
下发生之新闻为基础,由主持人与来宾进行同步讨论、互动为主轴,符合新闻节目定义。
该类节目表达方式,往往是将具体事实与主观价值理念、意见同时呈现给阅听者,亦即夹
杂客观事实之传述及个人主观意见之表达,涉及主观价值理念、意见表达部分,与客观事
实无涉,自无事实查证原则之适用。
2.前程序原审依据系争节目一蒐证影像、勘验笔录、新闻截图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现已
改制为农业部,下称农委会)新闻稿等依法确认之事实,论明:来宾谢寒冰传述凤梨价格
之事时,相关新闻确已持续报导凤梨产地价格崩跌之事,且报导内容更已表明消息来源,
而比对农委会于108年3月17日发布之新闻稿,可见108年3月间凤梨产地嘉义生产之凤梨确
有价格低于其他地区之情事,是再审被告应有相当理由可信关于凤梨价格崩跌之事实为真
,难认其制播之系争节目一有何违反事实查证之处,经核并无违误。又谢寒冰于节目中,
已提及农委会主任委员陈吉仲反驳凤梨价格之说法,可见再审被告制播系争节目一时,并
非未查证掌握农委会之澄清资讯,尚无再审原告所指未依再审被告自定之“新闻事实查证
办法”第6条向主管机关查询,而违反事实查证情事。
3.高雄市曾于108年2月19日及同年5月21日在行政院重要蚊媒传染病防治会议另外请求补
助登革热防治所需经费5,300万元及4,635万元,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请高雄市政府按
107年公文函示补助规定提出申请,于中央核给之防治补助款使用完毕及动支地方第二预
备金,如尚不足够,再提出申请中央第二预备金,高雄市政府遂于同年6月14日去函申请
经费补助,经行政院于108年6月19日核定,财政部于同年7月1日下午将第一期款项2,660
万元拨付高雄市政府等情,为前程序原审依法确认之事实。前程序原审审酌系争节目二、
三内容整体脉络,论明:系争节目二无非传播高雄市登革热疫情严重、民众担心,及高雄
市政府未能要到登革热防治之额外补助款等事实,播出当时高雄市政府尚未实际取得所申
请补助款,且该府确自108年2月起2度向行政院请求额外之补助款,可见系争节目二所传
播事实并非凭空虚构,亦与制播时之客观事实无违。系争节目三清楚呈现行政院已核予补
助,卫生福利部确仅同意先核拨部分而非全数补助款,是依再审被告所提证据资料,亦可
认其就系争节目三所传播“高雄市政府申请登革热防治额外补助款之过程为:时任高雄市
长韩国瑜108年2月19日请求5,300万元,但没下闻,5月21日再请求4,600万元,6月19日行
政院承诺拨款5,300万元,但只愿意先拨付部分款项”等事实,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
至高雄市政府与行政院间就上开登革热额外补助款之请求、申请、核定、部分拨款过程所
呈现客观事实,该如何评价,乃个人主观意见之表达,与事实查证无涉。前程序原审就系
争节目二、三有关“卡登革热补助款”等内容,论明此系基于高雄市政府未能要到登革热
防治补助款之事实所为价值判断,无涉事实查证问题,并无违误。
4.法律之抽象解释,本属行政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之核心事项,行政机关并无判断余地可言
,且非独立机关所为一切决定均享有判断余地。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有关卫广媒体制
播新闻,是否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之判断,为一般法律适用,无涉判断余地
。
是原审判决撤销原处分一至三,核无违误,因而驳回再审原告之上诉。
(五)经核原确定判决以前揭理由将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所适用法规显然不合于法律规
定,或与司法院现有效之解释或宪法法庭裁判意旨明显牴触,亦无何消极不适用法规致显
然影响判决结果之情事。再审原告主张原确定判决仅以系争节目一至三内容尚有其他媒体
或资料可佐,即认再审被告符合事实查证原则,未论及其究竟践行如何之查证程序及是否
符合自订查证规范,违反宪判字8号判决意旨云云,无非就原确定判决作成所依据原审判
决认定之事实再为争执,显与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1项第1款“适用法规显有错误”之要
件不合。又宪判字8号判决并无关于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所称“事实查证原则”为不
确定法律概念,再审原告对之享有判断余地之阐述,另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5号民
事判决,并非原确定判决之作成应受拘束之法律、司法院解释及宪法法庭裁判。是再审意
旨另指称原确定判决认为卫广媒体制播新闻是否违反事实查证原则之判断,为一般法律适
用,无涉判断余地,及新闻节目中之评论与价值判断无事实查证问题,分别牴触宪判字8
号判决及前揭最高法院民事判决意旨,有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1项第1款适用法规显有错
误之再审事由云云,均显不该当该条款所定再审要件。从而,本件再审之诉显无理由,应
予驳回。
只是有点奇妙的是:
民事法庭的判决(虽然是来自终审),为何会套用到行政法院?而且,宪法法庭判决是讲
“诽谤”,这种再审理由很难说妥当...
行政成本的虚耗,要追究起来不能说容易
对于这种扰民的行为,原则上是要尊重人家的诉讼权利,但针对没有胜算的事,还继续争
执,就没有道理可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