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udn
2.记者署名:
记者游明煌/基隆即时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健身房女骂人“臭俗辣”判无罪 法官:是个人修养非公然侮辱
4.完整新闻内文:
郑女去年11月29日晚间至某处健身俱乐部时,在女子更衣室门口处,不满两女并肩进入女
子更衣室挡在她前面,口出“闪啦,挡路,臭俗辣。”等语。但法官认为,说出“臭俗辣
”是个人修养问题,虽不雅粗鄙,但不构成公然侮辱罪,判郑女无罪。
基隆地院判决书指出,郑女去年11月29日晚间8时30分许,至基隆市某健身俱乐部,在3楼
女子更衣室门口处,见两名女子并肩进入女子更衣室,对两女咆哮,对其中一女口出“臭
俗辣”。
其中一女向警方报案证称,她在3楼女宾淋浴间,刚要走进去时,突然有人在她后面推她
,并且骂她“闪啦,挡路,臭俗仔。”认为无端被骂秽语,人格遭受侮辱不满提告。
郑女矢口否认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辩称她没有打也没有骂,只是她们挡在中间,叫他们闪
开而已。她只是想到警察追车手的新闻,她只是在说背后指使者是臭俗辣,车手是垃圾,
并不是骂她们臭俗辣。
法官根据相关人证词,确认郑女确有在女宾淋浴间入口处辱骂告诉人“臭俗辣”字眼。
但法官说,个人语言使用习惯及修养本有差异,有些人的日常言谈确可能习惯性混杂某些
粗鄙脏话(例如口头禅、发语词、感叹词等),或只是以此类粗话来表达一时的不满情绪
,纵使粗俗不得体,亦非必然蓄意贬抑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
法官说,郑女言语固粗俗不堪,使告诉人主观上感到不快,但依当时缘由、前后语意及行
动、当时所处情境等,并非无端谩骂、批评或蓄意攻击、贬损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为目的
。
法官表示,郑女因个人修养问题,对告诉人口出粗鄙言词,实属不该,但客观上纵然相当
不雅、粗鄙且有冒犯他人之嫌,但公然侮辱罪并非取缔修养或言行品味不佳的规范,不构
成公然侮辱行为。
“法院应避免就无关公益之私人争执,扮演语言警察之角色,而过度干预人民间之自由沟
通及论辩。”法官说,因此判决郑女无罪。全案可上诉。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882553
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