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国民法官首件“境外杀人案” 周昱帆递枪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27 20:55:01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铭言:
: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 通缉犯石茂强潜逃海外,去年2月25日在泰国被枪杀弃尸,泰国警方锁定4名台籍男子涉案
: ,其中男子周昱帆从柬埔寨返台被逮。检方依杀人罪起诉开枪主嫌王綋腾与周2人,本件
: 也是国民法官法上路后首件“境外杀人案”,台北地院国民法官庭今依帮助杀人罪判周7
: 年徒刑。周的家人今到庭旁听,听到刑度后纷纷落泪说“太重了吧”,周则向家人喊“身
: 体顾好”。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国审重诉字第四号”刑事判决摘要:
(一)被告周昱帆于审理中坦承有帮助杀人之犯行,国民法官法庭依检察官、辩护人自主调
查证据,认定被告系犯刑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帮助杀人罪。
一、被告所为系杀人罪之帮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王綋腾因与被害人石茂强意见分歧,在被告不知情之情况下,使用塑胶布包覆手枪,突然
向被害人头部左太阳穴击发第一枪,此已使被害人倒地不起,生命陷于垂危,亦使在场被
告惊惧不已。其后,王綋腾见被害人倒地仍持续呻吟呼救,为免犯行败露,指示被告取枪
,被告虽明知王綋腾取枪之目的,系有意再次持枪射击被害人,然被告为王綋腾之员工,
经济上依赖王綋腾,对王綋腾所为指示习惯性顺从,又在场目睹被害人与王綋腾一言不合
即遭枪杀,本件尚无法排除被告系在一定程度心理压力下,被动听从王綋腾之指示递枪而
有帮助杀人犯意,复使王綋腾可持之射击,提高他人死亡结果之可能性,虽被告未下手实
施枪击行为,属参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主观上与王綋腾有犯意
联络,或认知其递枪之行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实现,具有功能性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
,本案尚乏积极证据,可认被告基于共同杀害被害人之犯意而协助递送手枪,自难认被告
成立共同正犯。
二、不符合自首:
被告向员警申告犯罪事实前,我国员警依泰国警方提供之相关资料,就本案犯罪之时间、
地点、手段及涉案的嫌疑人身分等犯罪事实梗概已有相当程度掌握,已有合理依据发觉被
告涉嫌本案杀人罪嫌,故不符合自首。
三、不构成刑法第五十九条减刑事由:
国民法官法庭经评议结果,认被告并未有何情堪悯恕之处,本案依前述刑法帮助犯规定减
轻其刑后,最轻处断刑为有期徒刑五年,足征无任何科以最低处断刑仍嫌过重之情,自无
从依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酌减其刑。
(二)量刑:
国民法官法庭审酌被告与被害人间并无仇恩怨纠纷,且被告亦为被害人之友,面对被害人
遭枪击后倒地不断哀嚎、呼救,竟未施以救护,反而应王綋腾指示取枪,致被害人横遭剥
夺宝贵生命,造成被害人原生家庭破裂及其家属一辈子无法弥平之苦痛,所生之危害至钜
,另衡诸被告因王綋腾突发枪击举动下引发其恐惧情绪,方被动应王綋腾要求取交枪枝,
且王綋腾方为实际下手杀害被害人之人。从而,本案责任刑上限即应归属于处断刑幅度内
之中度领域。兼衡被告犯后坦承犯行,亦无前案犯罪纪录。另被告虽于审理中坦承帮助杀
人之犯行,然于警询及侦查之初,未能即时坦白申告犯罪事实,对于检警厘清犯罪事实及
节省刑事司法成本之助益程度有限,又被告虽表示有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所受损失,仍未积
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亦未获得被害人家属宥恕,本案即难援引修复式司法之观点,
对被告之量刑为有利之认定。考量被告与其家人、亲属间关系尚佳,有足够之家庭支持,
并虑及被告年纪尚轻,未来社会复归仍具相当程度之期待可能性,是综合上开考量,量处
被告有期徒刑七年。
(三)没收:
扣案之手机及衣物等物品,均无证据足认与被告本案犯行有关,均不予宣告没收。
这说起来,较“一一三年度国审强处字第六号”刑事裁定中,提到的被告看待案件之情形
有截然不同的差距:
(一)被告于本院讯问程序中矢口否认杀人犯行,然经检察官提出被告于侦查中供述、证人
即共同被告许峯源于泰国警询时之证述、证人即同案被告王綋腾提供之自白影片暨勘验笔
录、枪击现场平面图、宿舍街景图、宿舍庭院位置图、枪击现场及弃尸地点照片、被害人
石茂强照片、伤势照片、监视录影画面暨勘验报告、现场勘查报告、子弹检验报告、弹痕
检验报告、机场派出所工作纪录、被害人验尸报告、死亡证明、驻泰国台北经济文化办事
处证明文件、被告衣物鞋子照片、搜索扣押笔录暨扣押物品目录表等附卷可稽,堪认被告
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杀人罪嫌重大。
(二)被告于被害人遭杀害后,先协助同案被告王綋腾清洗案发现场血迹,再将被害人尸体
载送至泰国曼谷机场附近废弃房屋丢弃,再与同案被告王綋腾及在场其他人等辗转更换车
辆自泰国前往柬埔寨,复于犯案后,将其与同案被告王綋腾、其他关系人间之对话纪录悉
数删除等情,有弃尸地点照片、被告入境泰国之入境纪录及机场监视器画面撷图、机场派
出所工作纪录、案发过程社区监视器画面、被告扣案手机数位采证结果报告暨采证内容在
卷足参,足见被告于犯后有湮灭证据及逃亡之举止。衡以被告所涉犯杀人罪系最轻本刑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犯罪情节非轻,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系趋吉避凶、
脱免刑责、不甘受罚之基本人性,于此情形下,逃亡之诱因势将随之增加,况参酌被告于
侦查中自承于案发当时有递送枪枝与同案被告王綋腾等语,复于本案犯行后,有清洗现场
、逃离现场等行为,然其仍否认有何与同案被告王綋腾共同杀害被害人之杀人犯意与犯行
,显见其有规避审判程序之高度可能性,自有相当理由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能获得轻判,已经算是便宜了人家
且王綋腾被通缉到现在,仍然下落不明、未能被逮获,理论上除了等之外,就只能继续漫
长的等待...
至于:
: → yamhome: 反观中国陈同佳境外杀人无罪 36.227.37.45 06/27 18:28
说“无罪”是根本性的错误,也不符合实情
事实上,陈同佳与本案的王綋腾一样,都已经被发布通缉了,只是碍于司法互助管道受到
诸般限制(未如二零一六年发生之“石棺案”的作为畅通),导致未能前往台湾面对审判
(原因迄今仍不明确)
且香港《基本法》已经废止死刑,与台湾维持“严格审查”死刑的环境不同,令司法争端
迟迟无从落幕
陆委会对此事最后一次表态,是二零二四年十月的事,此后就杳无音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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