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17 20:48:27※ 引述《loechen (爱发呆)》之铭言:
: 记者巫鸿玮/高雄即时报导
: 高雄市左营区一名27岁仍在就读高中的女子因对妈妈家暴,经高雄少年家事法院裁定核
: 发保护令,并要求这名女子必须接受教育辅导、精神治疗,但她之后却没有依裁定接受
: 完整治疗,还推拖是因上课太忙忘记了,违反保护令遭提起公诉,桥头地院近日审理后
: 判她拘役15天,还要向公库支付12000元。
尝试查看所指的裁判文书
虽然这类叙述看似可令人瞪目结舌,可是并非不可能发生...
按照桥头地院一一四年度简字第五一零号刑事判决(原:同院一一三年度审易字第四号;
移转管辖前:高雄地院一一三年度审易字第二一七零号):
二、论罪科刑:
(四)……惟考量被告一开始否认,嗣已坦承犯行之犯后态度,现有持续就诊、咨商,有前
引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门诊资料及收据影本在卷可参;末衡被告高中就读中、未婚
、无小孩、现与父亲及妹妹同住等一切情状,……。
附件一:
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
113年度侦字第24205号
被 告 乙○○ 女 27岁(民国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区○○○街00号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Z000000000号
附件二:
台湾桥头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并办意旨书
113年度侦字第20488号
被 告 乙○○ 女 28岁(民国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区○○○街00号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Z000000000号
且附件一中的否认辩词还更好笑:
“伊有完成一部分处遇计画;后因一一二年间,伊计画回学校读书,比较忙碌、且有时会
将陌生电话设为拒接,所以漏接高雄市政府卫生局承办人员电话,就忘记精神治疗的事
情了、且伊业已完成上课的处遇计画了,不是吗?”
因此可以推论,这个陈某应该是曾中途辍学
嗣后想复学(十二年国教的最后一年是否必须进修,不在此次考量范围内)的同时,却忘
记了按照家暴保护令应执行的事项。
顺带一提,如果没有记错
按照《法院组织法》第八十三条,起诉、判决文书之公开,“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
自然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所以可以论断,年龄部分不是由系统自动判别为应消除的事项,进而才会有报导中看似荒
诞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