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快讯/声押庭开完了!北院裁定“黄吕锦

楼主: g8toobig (達)   2025-04-25 15:49:56
之前发文就分析过
千万不要轻忽赖清德台独的决心
清德自己也曾经表明过他是 “务实的台独工作者”
务实就是按照他进度跟计划 一步一步的往前迈进
不管路上有多少阻扰 有多少杂音 他都会忽视
直到达到他的最终目标 “台湾独立”
当然清德不可能用戒严 或是直接宣布法理台独
这样风险太高了,他必须先洗涤人心
也就是先把统派 以及不认同民进党 甚至是阻扰台独的人
用司法手段一一清算 不能让你闭嘴 就羁押禁见让你闭嘴
清德先用民众党实验,虽然有遇到小草的抵抗,但实在也不成气候,小草毕竟还是很peac
e不敢做任何激进抗争。
各位要知道小草年龄层基本上都是年轻力壮的
如果连年轻力壮 有理想的人都不敢用力反抗
接下来黑手往国民党伸过去,剩下一堆老人支持的政党 ,就更不可能反抗成功了
所以Kp被关到现在 对于赖清德 实验是很成功的
我分析 清德终究是要朝 用组织犯罪条例结合宪法法庭再结合国安因素,来声请解散国民

我相信大多人觉得我在说什么疯话
但其实清德已经实验过了
那就是拿统促党来实验
统促党案例:2024年,内政部指控统促党涉及组织性犯罪(包括违反《反渗透法》、选举
干预、暴力行为等),并计画依《政党法》声请解散。此案显示,组织犯罪的证据可用于
支持解散声请,但最终裁决仍由宪法法庭做出,且需证明政党整体行为违宪,而非仅个别
成员犯罪。
我们再来看看要解散政党的条件如下
《政党法》与政党解散的程序
《政党法》第32条规定,政党若“有危害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行为”,内政部得声请宪法
法庭裁定解散。具体而言:
‧ 危害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包括以非法手段颠覆政府、破坏宪法秩序等行为。若某政党
被证实以组织犯罪方式运作,且其行为符合上述危害,可能成为解散的理由。
‧ 程序:内政部需蒐集证据,提出声请,由宪法法庭依《宪法诉讼法》第77条审理,裁
定是否解散。
法律限制:
‧ 证据门槛:必须证明政党整体(而非仅部分成员)以犯罪为目的或主要活动,这在
实务上难度较高。
‧ 民主原则:解散政党涉及限制结社自由,宪法法庭审理时会严格检视,以避免政府
滥用权力打压异议政党。
上面流程跟限制很冗长 我直接分析结论
1-国民党这次遍地开花,各县市党部都有人被羁押,被搜索,所以可以证明这些犯罪非仅
部分成员
2-国民党长年统派形象 各个要角 如傅崐萁 有前往中国 握手什么照片都有证据 以国安
法来检视 也算一种证据
3-宪法法庭现在是绿色鹰犬
综合以上要素 再加上本次羁押黄吕
如果真的要用组织犯罪条例 去打宪法法庭
声请解散KMT 真的不无可能 甚至说
只要赖清德铁头 干下去 是可以执行的
毕竟要件都凑齐了 也实验过流程了
等到KMT解散 国会一党独大后
清德再慢慢洗涤人心
洗到大家破皮都可以
嘻嘻
※ 引述《semih (Sayginer)》之铭言: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425/2949462.htm ettoday新闻云
: 快讯/声押庭开完了! 北院裁定“黄吕锦茹羁押禁见”
: 记者刘昌松、黄哲民、戴若涵/台北报导
: 2025年04月25日 13:15
: 国民党台北市党部主委黄吕锦茹被指涉罢免绿委的“幽灵连署”案,17日被台北地检署

: 谈后声押禁见,台北地院裁定无保请回,检方提起抗告,高院24日撤销北院原裁定、发

: 更裁。北院25日上午10时重开黄吕锦茹的声押庭,下午1时许裁定曝光,黄吕锦茹遭羁

: 禁见。
: 本案源于国民党青年军发起民进党立委吴思瑶、吴沛忆罢免案,传出冒用死者之名的“

: 灵连署”,北检上周一(14日)指挥调查局发动首波搜索约谈,发现罢团送交选委会的

: 议人名册,是由国民党党党部提供,其中有近200名连署人已过世,且多份笔迹相似。
: 第一波到案的“罢吴四骑士”陈冠安、赖苡任、满志刚、刘思吟,以及罢吴领衔人李孝

: 及刘思吟丈夫林叡,讯后各交保20万元到50万元,均限制出境、出海。
: 检调随即于17日发动第2波侦办行动,约谈黄吕锦茹、国民党台北市党部书记长初文卿

: 总干事姚富文,以及台北市第一区党部执行长曾繁川共4人,隔天(18日)凌晨讯后,

: 涉犯伪造文书、《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灭证之虞,全数声

: 禁见。
: 黄吕锦茹涉案部分,法官认为无客观证据可认定她经手提议人名册,不能仅因她是台北

: 党部最高层,就推论她同意或指示伪造连署,而曾繁川当庭书写笔迹,虽与伪造的签名

: 体有点相似,但笔画书写方式仍有不同,犯罪嫌疑不足,因此驳回检方的声请,当庭释

: 黄吕锦茹与曾繁川。
: 对此,检方提起抗告,高院24日撤销原裁定,发回北院更裁,北院25日上午10时重开黄

: 锦茹的声押庭,稍早裁定羁押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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