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政府训练40万民力 必要时支援军事行动

楼主: design0606 (飛)   2024-09-27 09:46:39
※ 引述《sevenway777 (**)》之铭言:
: 政府训练40万民力 必要时支援军事行动
: 联合新闻网/ 周佑政、李人岳
: 赖清德总统昨天主持“全社会防卫韧性委员会”首次会议,国安会副秘书长徐斯俭在会中
: 简报指出,未来预计培训四十万可恃民力。赖总统说,全社会防卫韧性目标之一就是“必
: 要时支援军事行动”。
: 廿三位委员 总统任召集人
: 全社会防卫韧性委员会由赖总统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分别是副总统萧美琴、总统府秘书
: 长潘孟安与国安会秘书长吴钊燮;顾问为联电创办人曹兴诚、国防安全研究院董事长霍守
: 业、中国佛教会理事长释净耀、全联董事长林敏雄。廿三位委员除六位政府机关代表,其
: 余来自民间民力、物资、能源、医疗、资通五大领域。
: 赖总统开场致词表示,在前总统蔡英文任内,政府盘点了公私部门资源,为提升社会韧性
: 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在政府要进一步从“盘点”到“验证”。
: 历经近四小时会议,赖总统在结论时表示,政府设立总目标,在国家面临灾难或紧急状况
: 时,要能做到维持政府及社会民生核心功能持续运作,以及在必要时支援军事行动。他提
: 醒,全社会防卫韧性工作的推动,需获得全国人民共识及足够的支持。
: 赖总统:无剧本小规模演练
: 针对防卫韧性委员会的阶段性目标,赖总统表示,今年十二月的第二次会议进行桌上兵推
: ;明年三月的第三次会议将举行一次以上的地方小规模演练;明年六月的第四次会议,将
: 会衔接汉光演习进行前导演练。他强调,凡是触及社会与民众,都是全社会防卫韧性的范
: 围,务必走向地方,进行无剧本、小规模的演练。
: 徐斯俭指出,各国同时面临气候变迁、地缘政治风险等传统及非传统的安全威胁,范围不
: 只局部而是全面,时间也非一次性的,且通讯往往受阻,全社会防卫韧性与一般天然灾害
: 的救灾不同,全社会的概念是要“自己救自己,自己保护自己”。
: 徐斯俭说,全社会防卫韧性的五大主轴工作包括民力训练暨运用、战略物资盘整暨维生配
: 送、能源及关键基础设施维运、社福医疗及避难设施整备、资通运输及金融网络安全。
: 针对民力训练及运用,徐斯俭说,除公务人力外,还包括民间救灾团体、现役及退役替代
: 役、义消义警社区民力任务队及其他NGO组织或慈善团体,目标是透过训练及演练,培
: 养四十万具有中等强度值勤能量的可恃民力。
: 未来因应灾害发生时也计画在三六八个乡镇市区公所建立防灾协作中心,让接受指派的全
: 国支援人力在社区内与合作伙伴建立工作关系,对于民生物资的供应配售,除现行村里配
: 售站,也将结合卖场、超商通路,规画维生物资配售系统。
: 卫福部也已盘点二○五家责任医院,强化医疗韧性包含供水、供电机制,也统计全国八万
: 三八六三处防空避难处所、四六○一处战时灾民收容救济站、六○四二处紧急避难收容处
: 所。
: 蓝委批委员会“太上机关”
: 国民党立委罗智强指出,防卫韧性委员会为太上机关,四十万民力是听委员会指挥,还是
: 听国防部指挥?民进党立院党团干事长吴思瑶则表示,赖总统会中表述是台湾多数民意展
: 现。
: https://reurl.cc/lyXZlq
: 40万太小看台湾人了吧?应该改40%优先投入!
看完整篇 我有几点疑问
这40万人力 的法源依据是什么?
全防法?
民防法?
如果是全防法 那怎会由"总统成立的小组"决定?
全防法总则
第2条 到 第12条
主管与计画执行机关 中央为行政院 地方为地方政府
跟总统唯一有关的是2-2
动员实施阶段:指战事发生或将发生或紧急危难时,总统依宪法发布紧急命令,实施全国
动员或局部动员时期。
总统只负责综观国内与国际形式 发布紧急命令动员
我们来看一下全防法第2条到第12条
“全社会防卫韧性委员会”到底是不是总统扩权或叠床架屋 就自己评判吧
第 2 条
动员区分阶段如下:
一、动员准备阶段:指平时实施动员准备时期。
二、动员实施阶段:指战事发生或将发生或紧急危难时,总统依宪法发布紧急命令,实施
全国动员或局部动员时期。
第 3 条
动员任务如下:
一、动员准备阶段结合施政作为,完成人力、物力、财力、科技、军事等战力综合准备,
以积储战时总体战力,并配合灾害防救法规定支援灾害防救。
二、动员实施阶段统合运用全民力量,支援军事作战及紧急危难,并维持公务机关紧急应
变及国民基本生活需要。
第 4 条
动员准备事项,应由中央各机关及直辖市、县(市)政府纳入年度施政计画推动实施。
第 5 条
动员准备区分为行政动员准备及军事动员准备,其执行机关如下:
一、行政动员准备:由中央各机关及直辖市、县(市)政府负责执行。
二、军事动员准备:由国防部负责执行,中央各机关配合办理。
第 二 章 组织及权责
第 6 条
动员计画区分为动员准备纲领、动员准备方案、动员准备分类计画、动员准备执行计画,
其内容如下:
一、动员准备纲领:以国防战略目标为指导原则,配合国军全般战略构想,统筹策划全国
人力、物力、财力及科技等动员能量,以备平时支援灾害防救,战时支援军事作战,及兼
顾民生需求。
二、动员准备方案:针对各种动员特性,结合各该机关之施政计画,依动员准备纲领之规
划,确定年度主要需求项目,实施统筹分配,以律定各分类计画应行规范事项。
三、动员准备分类计画:依据动员准备方案,确定各机关实施作业范围与预期配合达成目
标,以适应动员实施阶段需要。
四、动员准备执行计画:依据动员准备分类计画,确定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规范紧急
危难及备战资源转供应变等措施。
第 7 条
行政院为统筹办理动员准备事项,设行政院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业务会报(以下简称行政院
动员会报),其任务如下:
一、动员准备纲领之策颁。
二、动员基本方针之决定。
三、动员法令之审议。
四、各项动员准备方案之审议与核定。
五、行政动员准备支援军事动员准备之政军协调。
六、各级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及全民战力综合协调组织之协调、指导。
七、其他有关动员准备事项。
第 8 条
行政院动员会报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别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委员若干
人,由行政院院长就政务委员、有关机关首长派兼。
国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综理行政院动员会报秘书工作,并得指定所属机关(单位)设全民
战力综合协调组织,整合作战地区总力,建立全民防卫支援作战力量,并协助地方处理灾
害救援事宜。
前项担任秘书工作之单位及全民战力综合协调组织之编组、任务、权责及作业程序,由国
防部定之。
第 9 条
中央各机关主管之动员准备方案,区分如下:
一、精神动员准备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动员准备方案:由内政部主管。
三、物资经济动员准备方案:由经济部主管。
四、财力动员准备方案:由财政部主管。
五、交通动员准备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卫生动员准备方案:由卫生福利部主管。
七、科技动员准备方案:由科技部主管。
八、军事动员准备方案:由国防部主管。
第 10 条
各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应设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其任务如下:
一、动员准备方案之策订及动员准备分类计画之审议。
二、行政院动员会报决议事项之综合协调与执行。
三、行政动员准备支援军事动员准备之政军协调。
四、行政院动员会报交办动员准备事项之执行及法令之审议。
五、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相关配合执行计画之审议。
前项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应置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召集人由机关首长
兼任,委员、执行秘书由机关首长就各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内人员派兼之,并指定单位
、专责人员若干人办理动员准备业务。
第 11 条
行政院得依动员准备分类计画性质,分别指定所属机关为动员准备分类计画主管机关,其
任务如下:
一、依据动员准备纲领、动员准备方案,策订动员准备分类计画并协调推动。
二、行政动员准备支援军事动员准备之政军协调。
三、行政院动员会报交办动员准备事项之执行。
各动员准备分类计画主管机关应指定单位及专责人员办理动员准备业务,并接受动员准备
方案主管机关有关动员准备业务之建议。
第 12 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其任务如下:
一、行政院动员会报决议事项之执行。
二、依据动员准备分类计画,策订其执行计画。
三、行政动员准备支援军事动员准备之政军协调。
四、全民战力综合协调组织业务之配合执行。
五、各动员准备分类计画主管机关委办之动员准备事项。
前项动员准备业务会报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辖市长或县(市)长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至二
人,分别由副市长、副县(市)长、秘书长或主任秘书兼任;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
,由直辖市长或县(市)长就其内部人员或专家、学者派兼或聘兼之,并指定单位、专责
人员若干人办理动员准备业务,定期召开会议。
县(市)政府得视需要,指定所辖乡(镇、市、区)公所指定单位及人员办理动员准备业
务。
如果是依照民防法 与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勤务规定
先看民防法
第 1 条
为有效运用民力,发挥民间自卫自救功能,共同防护人民生命、身体、财产安全,以达平
时防灾救护,战时有效支援军事任务,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民防工作范围如下:
一、空袭之情报传递、警报发放、防空疏散避难及空袭灾害防护。
二、协助抢救重大灾害。
三、协助维持地方治安或担任民间自卫。
四、支援军事勤务。
五、民防人力编组、训练、演习及服勤。
六、车辆、工程机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关民防事务之器材设备之编组、训练、演习
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导。
八、民防设施器材之整备。
九、其他有关民防整备事项。
第 3 条
本法所谓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
府。
民防工作与军事勤务相关者,平时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督导执行,战时由国防部协
调中央主管机关运用民防团队,支援军事勤务。
第 4 条
民防团队采任务编组,其编组方式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编组民防总队,下设各种直属任务(总、大)队、院(站)
、总站;乡(镇、市、区)公所应编组民防团,下设各种直属任务中、分队、院、站;村
(里)应编组民防分团,下设勤务组。
二、铁路、公路、港口、航空站、电信、电力、炼油及自来水公民营事业机构应编组特种
防护团。
三、前二款编组以外之机关(构)、学校、团体、公司、厂场工作人数达一百人以上者,
应编组防护团。但其人数未达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筑物或工业区内者,应编组联合防护团

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及支援军事勤务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定之

第二条第六款车辆、工程机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关民防事务之器材设备之编组、训
练、演习及服勤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定之。
第 5 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下列规定参加民防团队编组,接受民防训练、演习及服勤: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所辖民政、消防、社政、卫生、建设
(工务)单位员工与村、里、邻长,依其职责、专长、经验、体能,经遴选参加民防总队
、民防团及民防分团编组。
二、铁路、公路、港口、航空站、电信、电力、炼油及自来水公民营事业机构员工,依其
职责、专长、经验、体能,经遴选参加特种防护团编组。
三、前二款编组以外之机关(构)、学校、团体、公司、厂场或同一建筑物、工业区内所
属员工,应参加各该单位防护团或联合防护团编组。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之在校学生,应参
加各该学校防护团编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编组以外之成年国民,未满七十岁者,依其生活区域、专长、经验、体能,经
遴选参加民防总队、民防团及民防分团编组。
前项第三款所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防护团之编组、教育、演习及服勤办法,由中央主管机
关会同教育部定之。
各级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结合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体系,协助抢救重大灾害。
民防主管机关是内政部
与军事勤务有关的 国防部为共同中央主管机关
地方主管机关为县市政府
我的疑问点在于
已经具有两部中央法规是关于民防相关 还有诸多子法
应该是从这些既有法规中验证 修正
而不是叠床架屋多一个什么总统直辖的“全社会防卫韧性委员会”
多一个委员会不会多厉害
我还比较担心变成多头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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