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113年宪判字第8号摘要更新好读版

楼主: GN02209611 (走在路上)   2024-09-20 17:00:08
: 6.科处死刑之判决,应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法院组织法就主文第一项案件

: 未明定应经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始得科处死刑,与宪法保障人民生命权及正当法律程序

: 则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2年内,依本判决意旨修正相关规定。

: 级法院关于主文第一项案件之审判,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均应依上开意旨办理,惟于

: 判决宣示时业已作成之历审判决,其效力不受影响。
: >参与裁判之法官必须一致同意
: 7.关于主文第一项案件,被告于行为时有刑法第19条第2项之情形,不得科处死刑,始

: 合宪法罪责原则。有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2年内,检讨修正相关规定。于完成

: 法前,法院对于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行为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

: 能力显著减低之被告,均不得科处死刑。
: 8.关于主文第一项案件,法院对于审判时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诉讼上自我辩

: 能力明显不足之被告,不得科处死刑,始符合宪法保障人民生命权、诉讼上防御权及正

: 法律程序原则之意旨。有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2年内,检讨修正相关规定。于

: 成修法前,法院对于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审判时诉讼上自我辩护能力明显不

: 之被告,均不得科处死刑。
: 9.关于主文第一项案件,受死刑之谕知者如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

: 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及监狱行刑法等相关规定,就未达心神丧

: 程度之上开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执行死刑之规定,于此范围内,与宪

: 保障人民生命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违。有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2年内,检

: 修正相关规定。于完成修法前,有关机关就欠缺受刑能力之上开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

: 者,不得执行死刑。
: 7.8.9一起说
: >行为时,审判中,受谕知时
: 全部都要精神正常可以理解这一切
合议庭三位法官必须全部同意是第一关
接下来
杀人时
侦查审判中
甚至他妈的宣判谕知的时候
全部都要证明此人精神正常
且能理解其行为及罪刑之意义
四大关卡下来,还不如让詹老师如愿算了
直接判决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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