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郑文灿涉贪获交保检抗告成功 高院撤销发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7-08 17:52:59
※ 引述《Ximcra (亚克葛格GO!!!!!)》之铭言:
: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8日电)前桃园市长、已请辞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疑涉犯贪污
: 等罪遭桃检声押禁见,桃院裁定新台币500万元交保。桃检提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天
: 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桃院重裁。
: 台湾高等法院表示,此件郑文灿交保抗告案的卷证已送达高院,今天中午分案由强制处
: 分值班的法官审理,合议庭认为原交保裁定有多个不当之处,因此撤销,发回原审法院
: 更为妥适裁定。(编辑:戴光育)
高等法院 113 年侦抗字第 1337 号裁定要旨:
一、原审并未于裁定中说明被告究竟有何羁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羁押原因是否均无羁押之
  必要?原审未予以说明其认定依据,本院自无从判断其适法、妥当性。
二、检察官已于声请羁押理由书及抗告书中叙明尚有传唤桃园市府相关局处公务人员以查
  明本案事实之必要,则相关共犯或证人与被告间是否尚有联络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
  共犯间具有利害关系,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词、互为维护之高度可能性,复酌以被告
  于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参与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响与其具有一定上下隶属关系之共
  犯或证人陈述之可能性?再酌以现今通讯软件发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联系勾串或影响相
  关人未来陈述之可能性,在全案情节尚未调查厘清前,被告及其他共犯、证人间是否
  仍有勾串之可能?原审之谕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与其他共犯或证
  人互相联络本案案情而串证、灭证之可能?以上,均未见原裁定详予论述,显有理由
  不备之违误。
三、原裁定既有上开不当之处,于法要属无可维持,应由本院予以撤销,发回原审法院更
  为妥适之裁定。
看起来当初下裁定时,有诸多违失、必须重新来过...
不管桃园地方法院今晚是否来得及处理发回更审案件、或者是嫌疑犯(可能被告)郑文灿
来得及召回与否,目前看来整个进展还精彩万分呢...
法律上的乱象,终究需要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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