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
目前有争议性
1. 黄并没有入侵民宅或者是自然人
或者法人登记之民用住宅
立法院属于公共财并非私人领域
2. 我觉得黄并非无故进入立院内
根据其公仆性质
进入公共领域内
应只有违反立院之规章
故因为由立院管理者劝导裁罚
这些都是根据
近似的法源
第 306 条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罚金。
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
306条应该不适用
之前太阳花有一样判例
故黄应该无罪但有礼仪上之瑕疵
但你举例的员工其公司财产
非公有属于私人财产范畴
员工如果7点上班无故4点到
应该受到刑法306规定
裁罚
但黄的问题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