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劳基法即将要修试用期22K?

楼主: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24-04-30 13:36:31
※ 引述《autorad (逆转胜)》之铭言:
塔绿班又继续喂屎了,但没关系,40+25很爱
: 这种讲法就是标准的昧于实务,把黑的讲成白。
: 现行法没有所谓试用期这回事,即使雇主自己规定了试用期,在现行法下劳工的薪资和其
: 他权益都跟所谓正式员工没有不同。你可以说有些雇主怎样怎样,但那就是违法。
整个放屁
现行劳基法没有试用其相关规定,但入职契约可以完全做到等同试用期的效果
而且并没有违法
因为雇佣契约原本就是个案各论,譬如其他正职员工的薪资是50K
你何时产生幻觉新进员工的薪资也必须是50K才合法? 塔绿班喂屎到基本逻辑都没了?
按照目前的劳基法,雇主完全可以做到以下话术
“你看我们正职员工都领50K,如果你转正你也可以领50K,但前三个月只有28K喔。”
这是完全合法的,因为入职契约到时候就直接写28K,其他怎么话术哄骗都行
结果塔绿班开始在那边拉屎说试用期新员工的薪资不能跟其他员工不同?
这什么智障理论? 要马就是把40+25当智障耍,要马就是根本不知民间情况
: 好,现在你国民党提了个试用期法制化,然后允许雇主在此期间只给80%的薪水,因为不
: 算正职所以试用期不过也不适用解雇劳工的严格条件。其他的还多著,年资计算,年休累
: 计等等等,怎么看都是对资方有利对劳方不利的修法。
塔绿班的屎,连最基本的现况都不明白
按照目前的劳基法,完全可以用入职合约做到试用期的效果
同样在劳基法的框架下,以试用期三个月来论,虽然解雇的遣散费等还是得给
但只要入职合约双方同意,是可以规避掉原本劳基法规定的解雇要求
譬如在劳基法中,你觉得这个人做很烂是不能直接开除的
必须先通知他做很烂要求改进,没改进还必须找人多去训练他改进
多训练也不改进还必须考虑是否有其他适合职位,最终才能开除
但如果入职契约双方同意的情况,资方就能直接说不适任直接开除了(资遣费还是得给)
: 算了,藉这个机会,劳团会更清楚蓝白是怎么一回事。
: 还是到时候要来怪民进党没尽力挡,所以还是绿营的锅?
所以民进党除了会派手下去拉屎为反而反之外,还会什么?
还是民进党很怕劳基法修得更有保障,金主会不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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