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死刑释宪案 律师:任何人都没资格结束他人

楼主: alex1987 (基努李维)   2024-04-23 20:17:43
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林长顺
3.完整新闻标题:
死刑释宪案 律师:任何人都没资格结束他人生命
4.完整新闻内文: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3日电)宪法法庭今天进行死刑释宪案言词辩论庭,37名死囚诉
讼代理人李念祖指出,宪法不该允许政府以应报之名行报复之实,不要将死刑冒充被害人
的赔偿,任何人都没有资格结束他人的生命。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认为死刑违反宪法平等权、生存权、比例原则,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并
停止执行,宪法法庭今天召开言词辩论庭,邀集死囚诉讼代理人、法务部及专家学者陈述
意见,讨论死刑是否违宪。
声请人方诉讼代理人、律师李念祖、李剑非、李宣毅进行开庭陈述。
李宣毅指出,死刑的存在让国家怠惰,疏忽犯罪成因的追寻定谳后被害人的照料有所疏忽
,没有人可以代表被害者,他于1996年高中暑假,把他一手带大的阿嬷遇上抢劫,死在街
头,当时他有强大意图想杀了犯罪行为人,想要复仇。进入大学后,仇恨之火终日焚烧着
他。
李宣毅表示,犯罪学中各种罪犯的解析让他自由,他猜测犯罪成因可能是年轻人想去赌场
翻身、可能是失业的中年人走投无路等,到底是家庭、学校、部队、职场哪个环节让这些
人与社会脱节。他认为每一个人都是来自母亲子宫的天使,为何最后却培养出令人痛恨的
罪人。
他说,如果可以了解犯罪者堕落的过程,为何执著于杀掉堕落的天使,忽略了诱惑的撒旦
。例如在哈利波特中,大魔王伏地魔的重返是不被允许的,因为会证实行政系统的失败,
原本社会有很多机会可以挽救罪大恶极的人,远离撒旦的诱惑,如果可以追溯犯罪的成因
,国家系统的失能会不断被发现,进而修复。
李宣毅指出,他渐渐意识到想要追杀的不是那个被告,而是犯罪成因,唯有如此,才能阻
止悲剧再度发生。阿嬷的死是提醒大家拥抱身边的人,唯有紧密联系人与人的关系,放弃
歧视、排除身边的人,犯罪成因才有灭绝的可能。不要再用暴力回复暴力。死刑的废除不
是源自欧洲的人文思想,而是一个痛苦过久的人的反应。
他认为,创伤需要国家建立有效的系统来协助,虽然很难,死刑的存在降低国家步上艰困
道路的决心。为了更美好、更安全的社会,应该要直接面对问题,而不是借由死刑来逃避

李念祖表示,死刑侵入身体、强加痛楚、剥夺生命,以吓阻与应报来维持社会秩序,他质
疑是否有正当性。死刑能增加多少吓阻作用,难以确知,为了增加缺乏实证的吓阻效果而
剥夺生命,牺牲与效益是否合乎比例,答案取决于生命的价值为何。大法官释字576号解
释早已确认“生命无价”。
李念祖指出,刑法一开始就显示死刑是残酷的应报,在闹市流血行刑吓阻的效果最好,但
刑法放弃公开执行,改采隐匿执行,立法理由是“死刑残酷,不利教化”,但隐匿执行就
不残酷吗,宁可放弃公开执行的吓阻效果都可以放弃,残酷应报才是死刑的真正目的。
李念祖表示,应报来自报应、报复,法律不许被害人报复,宪法也不该允许政府以应报之
名行报复之实,不要将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赔偿,何况应报或报复都缺乏客观理性的标准,
全然是情绪、情感恣意作用,法官认为该死就判死,量刑时一再使用人神共愤、令人发指
等语,缺乏客观的情绪语言,提供死刑是不理性的证明。
他说,法官还有一句名言“求其生而不可得”,这句话不过就是说“非杀不可”,但也是
结论,没有理由,这是社会防卫。受刑人完全置于公权力控制之下,长期监禁足以防卫社
会,剥夺生命不是正当理由。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下令或动手实际结束他人的生命,将生而
平等的活人变成尸体,一个人不会因为是法官就高人一等,有资格下令或动手杀人。
李念祖表示,今天的刑法不是依礼教而设,讨论死刑违宪不该受到不伦的指责,请宪法法
庭扬弃不合时宜的释字第476号解释,否定报应性。中国西汉开国者刘邦将秦国的死刑留
下,直到今天,还是报应论,梁山好汉也说替天行道,但法官是人,不是神、不是天,也
不是梁山好汉,民主的凭借不是神权而是理性,不要再动杀机,以杀止杀。2000余年杀心
还挥之不去,是画句点的时候了。
李剑非则指出,死刑的正当理由中,最常听到的是以多数民意支持作为基础,但正如释字
748号解释揭示,基本权的保障为宪法的基本职责,人性尊严、生命权的剥夺与界线是重
要的基本权问题,释字第603号解释也提到,虽然民意调查能作为解释参考的事实资料,
但不能作为论断宪法意旨的依据。
他说,多年来所谓的多数反对废死是过于简单的说法,因为这种民调都是在问不存在的假
问题,“人民接受无条件的废死吗?”但在宪法上要问的是是否存在替代死刑的措施。国
家发展委员会的民调中,如果改采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有51%赞成;法务部也曾表示若有
配套措施,人民的反对废死意见降低。
李剑非表示,法务部2018年的民调也显示,56%民众同意有条件废死;中正大学犯罪研究
中心多次在报告中承认,人民会因配套措施改变态度。德国在废死时,民意是支持死刑的
,一直到20年后才改变,可见民意会随着政府推行的替代方案而改变。
李剑非说,法务部已多次确认,有包括较长的有期徒刑、特殊无期徒刑、保安监禁及终身
监禁等替代方案。前法务部长陈定南及法务部长蔡清祥在立法院的报告中,均以说明无期
徒刑或较长的有期徒刑是废除死刑的有效措施。
他认为,早在20年前台湾就已经有了替代方案的研究和准备,但政府一直以无条件废死的
命题与理由,持续怠惰不作为。同性婚与通奸罪除罪作出解释前,民意都是多数反对,但
终究会理解大法官对宪法的基本价值的维护。(编辑:李锡璋)1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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