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民意反对废死 大法官:难道一定要与民意妥协而舍弃宪法价值?
中央广播电台
刘玉秋采访
宪法法庭今天(23日)进行死刑释宪案言词辩论,下午进入大法官询问。有大法官问及,同
婚与通奸除罪做出解释前,民意都是多数反对,但大法官仍做出违宪解释,法务部主张废
除死刑违反多数民意,希望宪法法庭让步,难道大法官一定要与民意妥协,舍弃宪法价值
?法务部则表示,同婚与通奸除罪化涉及个人法益或侵害配偶权的问题,但死刑涉及国家
刑事政策,无法相互比较。
宪法法庭23日针对死刑释宪展开一整天的言词辩论,下午进入大法官询问阶段。
大法官詹森林询问关系机关代表法务部,过去在同婚、通奸除罪等作出解释前,皆主张民
意多数反对,认为大法官不该做出违宪裁判,但大法官仍做出违宪解释。如今法务部在死
刑案上仍不断诉诸多数民意反对废除死刑,希望宪法法庭让步,做出合宪宣告,难道只要
与民意有关,大法官就一定要与民意妥协,舍弃大法官自认的宪法价值?詹森林:‘(原
音)难道我们不可以在或许当时跟民意有冲突、甚至完全相反之下,做出大法官或宪法法
庭可以对民众阐述宪法价值,或对一般大众做宪法教育的解释或裁判?只要跟民意有关,
就绝对要和民意妥协?或依循民意而舍弃大法官认为的宪法价值?在或许当时民意有冲突
甚至完全相反之下,做出宪法法庭对民众阐述宪法价值或裁判吗?只要跟民意有关,就绝
对要和民意妥协?或要依循民意,而舍弃大法官自己所认为的宪法价值?’
法务部检察司司长郭永发则表示,同婚涉及的是法益问题,谁爱跟谁结婚是个人自由;通
奸除罪的部分则涉及侵害配偶权,这与死刑存废性质不同,无法相互比较。郭永发说:‘
(原音)同婚的问题跟通奸除罪化的问题跟今天死刑要不要,是两个极大不一样的事项比较
。’
法务部最高检察署检察官林丽莹也指出,同婚议题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不做解释,尊重立
法形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是透过宪法审查、宪法解释,来保障婚姻范围,同婚议题在
全球趋势有不同意见。但对于死刑的议题,要不要透过违宪审查来废除,全球似乎一致。
她举例,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政治部门必须先达成共识,欧洲人权法院才会禁止死刑;德
国联邦宪法法院至今则在绝对的宪法界线保持缄默,认为应留给立法部门决定;美国联邦
宪法院也主张,这是立法决定的议题。林丽莹说,宣告死刑违宪的国家立陶宛、乌克兰、
匈牙利等国,都是政治部门先达到废死的共识,他们的宪法法院才会说死刑违宪。因此,
除了民意外,至少政治部门要先有共识下,宪法部门再去宣告禁止死刑才有正当性。
而大法官詹森林也问及,死囚在死刑确定之日起,“等待执行”是否也是一种酷刑?法务
部检察司副司长简美慧说,声请人主张可以用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或许下次又会有声请
人声请终身监禁违宪,指摘是酷刑、比死刑更不合人性?她认为酷刑是残虐不合人道的刑
罚,但因为诉讼程序被死刑定谳所面对的煎熬,是因为法律制裁产生的痛苦,这是刑罚本
质的使然,并非酷刑。
至于大法官蔡宗珍问及,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释字第194号、第263号、第476号中,皆做出
合宪解释,若宪法法庭这次做出死刑违宪宣告,对先前依法审判且执行死刑的案件,又要
如何评价?
死囚诉讼代理人李念祖则说,大法官第476号解释是着重烟毒的问题,主张鸦片战争证明
烟毒的恶劣,以最严重的刑去对付最严重的罪,但没有处理死刑能否被接受的问题。他认
为这次若做出死刑违宪的宣告,要如何评价过去的死刑案件,的确需要宪法法庭的智慧,
但他也强调,“如果过去是错的,不能因为怕错就不认错,如果观念进步,不要让进步的
脚步因过去的错误而停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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