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112,侵诉,11
【裁判日期】民国 11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内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2年度侵诉字第11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许家玮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 (111年度侦字第28215号),被告于本院
准备程序进行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经告知简式审判程序之旨,并听取当事人之意见
后,由本院合议庭裁定进行简式审判程序,判决如下:
主 文
许家玮犯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贰月,如易科罚金,以新
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捌月。
事 实
一、许家玮于民国111年7月20日20时57分许,搭乘捷运淡水信义线往象山方向行驶之1035号
捷运,在该捷运行经台北市大安区大安森林公园捷运站与大安捷运站之间,在捷运车厢内,
意图性骚扰,乘代号AW000-H111500号之成年女子(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甲 )不及防备
之际,徒手触摸甲 胸部,以此方式对甲 为性骚扰得逞。复于同日21时4分许,在台北市大
安区信义安和捷运站内,基于强制猥亵之犯意,追逐代号AW000-A111325号之成年女子(真
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乙 ),将乙 压制在地后,不顾乙 之反抗,徒手抓乙 胸部,致乙
前胸多处抓伤(伤害部分未据告诉),以此强暴方式对乙 为猥亵行为得逞。嗣经甲 、乙
报警处理,为警循线查获上情。
二、案经甲 诉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报告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