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112,审简,146
【裁判日期】民国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性骚扰防治法
【裁判内文】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2年度审简字第146号
公 诉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王暐翰
甲○○犯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罚金,以
新
一、甲○○于民国109年10月23日12时许,在代号AD000-H110146号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详
卷
...
爰审酌被告为满足一己私欲,藉协助打扫清洁告诉人住处而得与告诉人接触之机会,乘告
诉
其应执行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