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有责配偶不得诉请离婚 大法官宣告“部分

楼主: manlike ( )   2023-03-25 16: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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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配偶不得诉请离婚 大法官宣告“部分违宪”
2023/03/24 15:47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与2名曾有外遇事件男子质疑
民法第1052条的但书规定“有责配偶不得诉请离婚”侵害婚姻自由,违反比例与平等原则
,声请释宪,宪法法庭24日做成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宣示该规定部分违宪,相关机关
应于2年内修法。
判决指出,该规定限制有责配偶不得诉请离婚,虽然没有违背宪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但无
法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发生后,如果不分时间长短,一律不准有责一方诉离,完全剥夺其
离婚的机会,可能导致个案显然过苛之情事,这部分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意旨。判决要求相
关机关应于本判决出炉2年内,依照判决意旨妥适修法,逾期若未完成修法,法院可以依
照释宪内容判决。
判决叙明,相关机关修法时,可参考国外立法例,检讨民法裁判离婚的规定是否采取“分
居”制度,并明定一定期间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可以做为裁判离婚的要件。而为避
免放宽离婚原因造成不良后果,可引进“苛刻条款”,例如: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
必要继续维持婚姻,或拒绝离婚的一方可能因为离婚而陷入极端苛刻的困境,即使婚姻已
破裂,仍不得离婚。
为关照离婚后无责或弱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判决也要求相关机关应设计配套
措施,例如:修法令有责一方给付较高的赡养费、调整剩余财产分配与给付未成年子女扶
养费的比例,或加重离婚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1052条规定,对于婚姻破绽应负起较大责任的一方,不得诉请离婚。支持者认为,
此规定可保障婚姻制度的稳定性,不愿受到婚姻约束者,可采同居,即无须负起法定婚姻
应有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反对者则主张,婚姻自由应包含离婚自由,限制有责一方不得
诉离,违反平等与比例原则。
声请释宪的朱政坤强调,宪法尊重个人人格自由与追求幸福,也就是不只保障天下有情人
终成眷属,追求幸福,也该保障世间众怨偶,好好分手,不再痛苦。能和很好,能离也很
好;“已经失和,又离不开,最不好!”宪法法庭应宣告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违宪,
让立法者有机会能重新检视离婚法制。
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则说明,若迳自删除该规定,由单方决定婚姻是否无法维持,婚姻制
度将形同虚设;反过来说,该规定是在保障被离婚者的权利,以达成公平性与婚姻制度的
功能性与公共利益,目的正当,大法官应尊重立法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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