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变形放连假》官字两张口 解释硬拗一下来凑
2023-02-17
焦点事件
文:孙穷理
“8周变形工时”,是2000年“双周84工时”修法之后,在2002年修法加入的所谓“配套”
,当时资方和劳委会所持的理由,是周工时从48小时,调整为“双周84小时”之后,那些有
24小时轮班需要的,像是石化、钢铁业,排班很困难,所以需要“弹性”。
周工时上限下修,排班是不是有困难,这个先不讨论,配套就配套吧,2002年12月修法通过
后,劳委会的话音都还未落,2003年的3月21号,就指定所有的“制造业”和“适用4周变形
工时”的行业,全部都适用“8周变形工时”,跟说好的“24小时排班”需求,根本没有关
系。
从《劳基法》历次工时管制放宽、弹性化修法的过程中,我们都会听到各种来自产业界的抱
怨,我们又不在人家的工作现场,不了解人家的困难,那就给吧,但是每次一给,到后面,
就是这种“要五毛给十块”的结果。
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这些修法里,没有一次,是把修法的“目的”和“限制”写到法
条里的,好比说,“8周变形工时”是为了24小时轮班排班需求,那就在法律要件上加上去
啊,这些要件,是重要的“法律保留”,没有加,就变成“空白授权”,随便劳动部爱怎样
就怎样。
“指定”的原则是什么,法律没有明文,但起码得是“行业”,“依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
表出勤”的这些这些事业单位,实在算不上“行业”,好,这没关系,能放假就好。
变形工时需经工会,无工会经劳资会议同意,之后还要经过“公告”。需要劳工同意,表示
这是可以协商的,但是,这些假日如果经过协商而修改,多放几天、少放几天,那这间公司
就不是“依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之行业”了;不能修改,就等于剥夺了劳工和公司
协商弹性工时的权利。然而,又有多少公司、劳工知道,并完成了法定的程序呢?
更重要的,是变形工时的内在逻辑,8周变形,就是8周这个时间区间里面的工时分配,劳动
部自己也强调,实施变形工时,必须要“事先安排班表”,在班表里,要能够指出是哪一天
哪一个小时的工时移到哪一天哪一个小时去,请问,在“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上,年假和
补班,是在哪一个“8周”区段里?
在“一例一休”下,劳工在8周内要有8天的“休息日”,若是连变形工时是哪8周都不知道
,又怎么计算“8周内”有没有8天的休息日呢?这些恐怕都不是劳动部认为的依表放假、补
班,就没有“休息日上班”的问题。
简单说,“8周变形”与“连假弹性上班”是两个怎么样也合不上的概念,以至于必须自毁
“变形工时”所剩已经不多的基本原则;用变形工时处理连假补班问题,反映出认为变形工
时“便宜、好用”的心态,而这已经造成变形工时在职场上,早已脱离法律规定,全面地取
消工时规范,在这件事情上,我们看到,这种心态,不但存在于雇主心里,也存在于我们的
最高劳政主管机关的心里。
https://eventsinfocus.org/node/7147243
6.备注:
这是系列报导 有兴趣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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