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贿选为例... 就"理论上"而言, 贿选其实不违反民主原则,
自由意志本来就无法买, 收钱和特定投票本来就未必有必然关系,
更是证据上无法证明。
但实际上, 大家都知道贿选会直接造成黑金政治,
运作上, 陈定南的30元还是50元的标准, 延用迄今,
也的确可行。
那为何不把网军纳入刑罚范围?
技术上不是做不到, 构成要件上定为以为特定政党、选举为对价的新闻,
先不要扩及youtuber, 限定在利用公共无线频率广播的方法,
利如三立、台视、华视、民视 之类的... 这些都是占用全民的频道的台,
本来就应该为全民服务,
不应用收钱的方式、为特定政党洗言论。
这样不是很好吗?
电视台自清的方式, 就只能用 管理与新闻编辑 分离的方式, 去建立无罪的表征,
这不也是“新闻自由”长久以来的目标 ?
与其找战犯, 是不是应该正面do something ?
还是总统不这么想?
有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