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黄帝颖FB:林智坚与李眉蓁论文案不一样

楼主: chen10 (tom)   2022-07-28 09:59:32
原文43
坦白说,黄律师用公证书来凹这些后面的推论,不仅是对不起他的律师证书,也对不起当
初帮他们做公证的民公。
原因是,依照公证法第2条第1项规定之意旨:“公证人因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之请求,就
法律行为及其他关于私权之事实,有作成公证书或对于私文书予以认证之权限。”,也就
是说,公证的客体是法律行为或私权事实。
而由于林智坚记者会上,那两本文件是勾选公证书,所以在此就不讨论认证的问题,当然
,也就不存在“正确”或“与原文件相符”的确认问题。
原则上,公证在实务中比较多是以租赁契约、遗嘱或其他契约为客体,所以在林智坚的案
子中,目前看起来应该是针对私权事实进行“公证”,说实在,并不常见。
再者,由于私权事实之“公证”行为是强调公证人亲身体验、自身经历的法律行为,所以
与租赁契约的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执行力并不相同,最多最多可能发生民事诉讼法第
305条规定的情事与效力,不然,如是对租赁契约以外的契约、股东会之经过做公证,顶
多就只是多一些文字“本契约或股东会之程序,业经公证人做成公证”,在法律上其实并
没有增强的效果。
又再者,本案不是认证,所以就没有正确性、与其他文件比对相符的问题!所以根本不存
在“认证其研究计画已在某个时间点确实提出或存在”的问题,所以说黄律师若要以“公
证书”(而不是认证书)作为证明治肩研究计画在某个时间已存之正确性、确实性,恐怕
有所问题。本案,在我看来,顶多是公证人依公证法第80条作成实际体验的公证书,也就
是,公证人依治肩一方提供的资料亲身体验后做出“本公证人在经历、审视请求人之文件
后,依法对此作成公证”,没有认证研究计画在电子邮件所示时间已存的效力。
更何况,很多时候公证人为求作成公证行为的妥当性,还会写上一些保留的文字,我到目
前为止是没看到这份公证书的全文啦,如果黄律师要打我的脸,就公开公证书的全文吧~

我刚好是同时有公证人、律师资格的小小研究生,希望黄律师论述有据,不要反而需要上
法治教育课的人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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