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oprome (月光宝盒)》之铭言:
: 不爽苗栗被撤提名!柯文哲怒喷“谁家的狗,自己管好” 当众逼哭赖香伶
帮忙补一下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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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党中央评议委员会苗栗县党部提名争议案调查报告
111年3月30日
壹、调查报告内容
一、 申请调查(检举)事实之事由
检举人林志豪先生(以下简称“检举人”)于民国一一0年十一月二日
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台湾民众党中央党部(以下简称“中央党部”)提出申诉,
经中央党部处理未果,又于一一一年一月七日向中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评会”)具名检举,申请调查苗栗县党部前主任委员冯启彦同志主
持初选不公案,中评会于一月十日议决立案调查,中评委林恕晖、罗靖为
以职务有隶属关系为由,声请回避调查,中评会议决由中评委吴亭蓁、林
欣贤、张睿仓为本案之调查委员,并推举中评委吴亭蓁为本案调查小组召
集人。另,依违纪调查办法第五条,中评会委请党中央财务部确认后知悉
调查委员与被检举人无任何捐款纪录,故毋涉利益回避之情事。
二、调查访谈
(一)本会调查小组对检举人党员林志豪先生(以下简称“林某”)于民国
一一一年三月十一、二十五日访谈皆同意进行录音。并对前苗栗县党部主
委冯启彦先生(以下简称“冯某”)于民国一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进行电话
调查访谈,并进行录音。
(二)访谈证人共计五人,并于三月十九日访谈苗栗县党部第一选区议员提
名人杨乔安女士及陈仁杰(以下简称“杨某”、“陈某”)于民国一一一
年三月十九日,并进行录音。
(三)证物:冯启彦与林志豪之LINE对话纪录、苗栗县党部公告、民调报
价单、苗栗县党部提报提名参选名单、中央党部祕书处与组织部人员之
LINE对话纪录、冯启彦与组织部人员之LINE对话纪录,苗栗县党部移送
检举信。
三、申请调查人(检举人)、被申请调查人(被检举人)、证人与相关人士之陈述
及答辩说明
(一)申请调查人林某陈述
林某初认识冯某时,冯以苗栗县党部主委之身分对林表示,希望
林代表民众党参选苗栗县第一选区县议员,尔后以此为诱因,近一年
来多次要求林某无偿接送冯某往返,并安排林某接任苗栗县党部副执
行长等无给职,用以协助苗栗县党部开幕及各种业务。期间冯某仍以
苗栗县党部主委之身分多次向林某担保,会提名林参选苗栗县第一选
区县议员。
林某于民国一一0年七月至苗栗县党部填写苗栗县第一选区县议
员参选意愿报名表及参选切结书,由于杨某亦表达欲参选相同选区县
议员之意愿,因此苗栗县党部启动协调程序。冯某于协调程序中,不
断地利用各种手段威逼利诱林某退出,即便林某多次表示不愿退选,
强调应走民调进行初选程序,但冯某仍推托不愿进行民调程序,最后
于民国一一0年十月五日以“林某未缴交初选民调保证金,因此不做
民调”为由,于苗栗县党部干部群组公布将提名杨乔安女士代表民众
党参选第一选区县议员之决议。
林某主张,根据本党“2022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提名办法”第六
条第一项之规定“各区有意参选之党员如超过议定之提名人数,组织
发展部应提报建请选举决策委员会以协调之方式,商议被提名人之安
排”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若协调未果,则由选举决策委员会议决
启动初选程序,以民意调查方式或其他可行方式进行评比,复由选举
决策委员会确认最终安排,并经中央委员会通过后执行并公告初选结
果”,协调与初选皆是中央党部权责,认为冯某擅权且苗栗县党部提
名程序不正义,建请中评会进行调查评议,并重启该选区之初选程序。
另,林某提供与苗栗县党部地方干部评鉴小组成员对话纪录,内容
提及地方干部评鉴小组在评鉴争议性选区时,并未进行与参选人之面
谈、对参选人之评比及表决投票,冯某仅拿一张已决定好之各选区提
名人名单,要求评鉴小组成员签名背书。冯某对该成员的说法是,地
方干部评鉴小组没有决定权,都是中央党部在决定的。
林某对于苗栗县党部检举之“未经提名违纪参选”一事表示,他
尚在考虑是否要投入第一选区议员选举,脸书上放的那张苗栗县第一
选区议员参选人之文宣图为误植。林某表示,并未收到任何人提醒这
张图已违反规定,他并没有注意到,林某表示愿配合下架此文章,并
已于电话调查当日(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将文章下架完成。
(二)被检举人冯某陈述及答辩说明
冯某陈述答辩认为,当时林某及杨某皆有来苗栗县党部登记苗栗
县第一选区县议员参选意愿报名表,但收件完成后,所有的干部评鉴
小组成员大家投票评选,结果5比0,所有人一致支持杨乔安,所以
该选区议员参选人最后才只提名杨某一人。
冯某认为,林某因为自己评鉴未胜出便觉得此提名流程不公平,
林某主张要做全民调,冯某也曾请台北的全民调公司进行评估,但全
民调公司的意见是,离开台北这种都会区,若参选人本身没有全国性
知名度,做民调的结果就是两造民调都很低,意义不大,所以他们
(意指评鉴小组成员)一面倒决定提杨乔安参选。
冯某针对苗栗县党部公告之“2022苗栗县党员参选意愿调查
计画”内容,表示审查方式第三项“党部干部评鉴占50%”中所述
之党部干部指的是地方党部干部评鉴小组,成员共有5位,包含冯某
本人在内,其评鉴过程的会议纪录就是提报各区参选人名单的签名纪
录。
冯某强调,因为党部干部评鉴结果已经一面倒的支持杨乔安,因
此该选区的提名流程并未走到全民调的那一步,因此冯某并未跟两位
参选人(林某和杨某)收取任何民调的费用。另,冯某表示,杨某有
对民调提出疑虑,觉得民调要拖一至二个月以上,会让她们(杨某及
陈仁杰)无法专心跑选举,而且若民调做出来差异甚小,加上干部评
鉴杨某已经50%全拿,这样有没有做民调结果都一样,仍然是杨某
胜出,那根本不需要做民调。杨某有抗议,认为林某没选举经验第一
次就跳出来选议员,没资格跟她做全民调,且万一民调做起来两造数
据都很低,未来杨某被提名后,会被对手酸民调数据低的事情,不仅
花钱且还会伤形象。
冯某强调,完全没有要求林某和杨某两位参选人应于何时之前缴
交民调保证金,因为苗栗县党部在该选区的提名流程并没有走到全民
调的那一步。冯某表示“没有!都没有!完全没有!…(我)完全没
有(跟双方)提到什么时候要缴保证金、什么时候要汇款,都没
有!”冯某再次保证,绝对没有用“应在期限内缴交民调保证金,否
则就丧失资格”这种说法来逼退林某。
冯某提到曾开过两次协商会议,但无留下任何会议纪录或录音档,
协商会议中冯某有对林某说,五位干部评鉴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支持)
是杨乔安,杨某当场就说,那为何要走全民调? 因杨某反对全民调,
故冯某才有劝退林某之想法。
(三)证人陈述:
1. 党员A部分。
党员A表示,他自从缴交完参选书面资料后,并未收到任何评鉴小组
之面试通知,也并未接受过评鉴小组之面试,之后他就从中央党部公
告中得知他已成为民众党苗栗县某选区提名人。
2. 苗栗县党部干部评鉴小组成员B先生。
B表示,评鉴小组并未对各选区参选人进行个别面谈评鉴,只有
在一开始新成员加入苗栗县党部参与干部会议时,听他们自我介绍
过。几乎百分之七八十的候选人,他个人是完全不认识的,他不知道
身为地方评鉴小组成员,需要做哪些事情,SOP是什么,他完全不
清楚,冯前主委也没有对他们说明过。他没有写过什么评核表,也搞
不清楚要评核什么,唯一有做的是在最后各选区的提名人名单上签
名。虽然他们评鉴小组成员有私下在非正式且非全员到齐的场合中稍
微讨论过关于第一选区的两位参选人之优劣,大家一致认为杨乔安的
胜选机会比较大,但评议小组成员并未针对此争议选区进行投票,苗
栗县党部的评鉴方式到底公正性和可靠性如何?B心中也有疑惑。
B表示,针对最后提名人名单上第一选区只有杨某的结果,为何
林某被刷掉,大家没有讨论过,发生了什么事情他也不太了解,他以
为决定权在中央。若当时知道决定权是在地方评鉴小组身上,他认为
应该要公开采取无记名投票,且应该要有正式针对参选人的个别面
谈、做政见发表,在无压力的情况下,行使评鉴小组成员的自由意志
去投票决定。
另外,最后请B说出5位地方评鉴小组成员是谁时,B并未正确回
答出来,还将一名非地方评鉴小组成员的人算进去此5人之中,可见
上述所谓的“大家一致认为杨乔安的胜选机会比较大”说法确有可疑
之处。
3. 苗栗县党部干部评鉴小组成员C先生。
C表示,原则上评鉴小组成员都是尊重主委的意见,基本上选举
征选事宜都是主委在运作,我们就是负责背书的。我们评议小组成员
都没有跟参选人面谈过,都是主委在协调的,我们就是在最后的提名
人名单上签名,若有争议事件(像第一选区有两位在竞争)我们都没
有介入,都是主委决定的。评鉴小组并未针对林某与杨某两位同选区
之参选人进行评鉴讨论,他仅从苗栗县党部干部群组中的讯息得知,
感觉冯前主委都已经协调完毕,看起来大家好像也没有什么意见,只
有到最后林某有比较剧烈的反应,前期感觉大家都还好,所以他就签
名了。
4. 苗栗县党部D小姐。
D表示,知道林某一直以来都准备好要参选苗栗县第一选区县议
员,也打算跟杨某公平竞争,但我不知道为什么最后就变成林某不选
让给杨某选,对冯前主委的这种作法不能接受。民国一一0年十月三
十一日之前的苗栗县党部干部会议并未讨论过选举的相关事宜,看到
干部LINE群组上冯前主委跟林某的争执时(意指民国一一0年十月五
~六日发生的对话),D也觉得很傻眼,感觉“志豪被霸凌了”。
5. 苗栗县党部F先生。
F表示,冯某已为该选区两位参选人开过多次协调会(包含两次
正式会议和多次私下协调),但会议的录音档因为换手机已经遗失,
目前也无任何文字纪录留存。冯某对此事已尽心尽力,且开协调会时
他从旁观察,认为林某的态度不佳。
6. 苗栗县党部第一选区议员提名人杨乔安女士及其同居人陈仁杰。
杨某、陈某回复有交参选书面资料,也有交民调保证金20万,但
何时何地给的记不起来,有缴了保证金才有面试。
杨某、陈某表示苗栗县党部评鉴小组成员一共有五位,他们都不
认识,两人称五位成员包含某女性。但评鉴小组成员皆为男性,两人
说法有明显错误。
针对评鉴(面谈)过程,杨某、陈某没有很具体说明,(评鉴小
组)就问他们一些在地政治文化及选举相关事宜。杨某、陈某说有接
受评鉴小组的面谈,但却回答出错误的地方评鉴小组成员。
另杨某、陈某说有交民调保证金20万元,但冯某给林某的民调报价单
(详见附件十一)为30万元,若冯某欲跟林某和杨某收取民调保证
金,但对此二人有不同之报价,显不合理。而且冯某一再强调最后并
未走到民调那一步,不可能跟两人收取民调保证金,加上将杨陈两人
所言与冯前主委、证人A、证人B、证人C之供词交叉比对后,明显可
发现杨某、陈某的说法有许多启人疑窦之处,显有说谎之疑虑。
四、相关物证之查验
皆已查证属实,并无变造、伪造之虞。
五、违纪事实认定及理由
(一)违纪事实认定查核
1. 苗栗县第一选区议员提名初选程序不公认定查核
(1) 经查,苗栗县党部公告之“2022苗栗县党员参选意愿调查计画”
内容,审查方式第三项“党部干部评鉴占50%,全民调占50%”,
在该选区林某与杨某二人协调未果之后,应依照公告之流程进行
全民调。但冯某称党部干部评鉴小组在会议上以5比0之票数决议
通过苗栗县第一选区议员提名人由杨某出任,并依照此决议结果
认定,即便进行民调后也不能改变最终结果,且在尚未做民调之
前便采信民调公司之说法,认定民调效益不高,还有伤害本党候
选人形象之虞,拒绝举办全民调。
(2) 依照两位以上党部地方干部评鉴小组成员及相关提名人之证词,
评鉴小组并未依照苗栗县党部公告之“2022苗栗县党员参选意
愿调查计画”中的审查方式第二项,针对合格者通知面谈,且对于有
争议的选区,评鉴小组成员也并未举办正式会议面谈参选人、进行
评比,决议结果也未经评议小组投票选出该区的参选人,且冯某
所称经评议小组讨论决定的过程也全无文字记录。
综上所述,有关本案苗栗县党部于第一选区议员提名程序上认定有关
键行政瑕疵。
2. 中央党部吃案事实之认定查核
经查,中央党部已于第一次收到投诉时就责请当时的地方党部主委
冯启彦介入处理。惟冯主委并未处理周全即回复中央党部,中央党部也
轻信冯之说法,未再与检举人连络确认,此举确有疏失,但难以认定中
央党部有吃案之事实。
3. 林某涉及违纪参选事实之认定查核
经查,目前中央选举委员会并未进入到开放县市议员选举之登记程
序,因此虽林某在脸书放上苗栗县第一选区县议员参选人之文宣,但并
未构成违纪参选之事实。另,林某表示此文宣为误植,他目前尚在考虑
是否要参选,经中评委调查提醒此文宣违反规定后,林某立刻配合下架
该文,故难以认定其有“故意”之事实。
(二)党内相关办法之评议依据
依据本党“2022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提名办法”第六条,苗栗县
第一选区有意参选党员已超过议定之提名人数,应由组织发展部提报
建请选举对策委员会协调商议提名人之安排。若协调未果,则由选举
决策委员会议决启动初选程序,以民意调查方式或其他可行方式进行
评比,复由选举决策委员会确认最终安排,并经中央委员会通过后执
行并公告初选结果。
但苗栗县地方党部未通过组织发展部提请选举对策委员会商议即
决定苗栗县第一选区提名人,且苗栗县党部干部评鉴小组在进行评鉴
过程中显有疏漏,加上实际评鉴流程上又违反当初苗栗县党部公告之
办法,故认定本案苗栗县党部第一选区县议员提名程序有关键行政瑕
疵。
六、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处分方式于下次中评会会议议决。
(二)本会行政建议
一、苗栗县党部第一选区县议员提名程序有关键行政瑕疵,建议中央
委员会撤回该选区县议员提名人资格,交由选举决策委员会启动
初选程序,并明订相关初选程序作业规范公告周知,以确保初选
程序之公正性,维护本党之形象。
二、苗栗县党部在发现参选人有违反初选切结书之行为时,应先提醒
告知当事人,要求其限期改善并不可再犯,若该员拒绝配合或仍
有蓄意屡犯之行为,再将其违纪案件送入中评会,此为较合宜之
作法。
(三)其他建议
一、中央党部在收到第一次林志豪党员投诉提名流程不公时,未
周详考虑此案的检举对象即为地方党部主委冯启彦,仍将此
案交由被检举人来介入处理,并且轻信被检举人回复之说
法,没有再次加以查证,也并未与检举人联系回复,此举实
为中央党部一大疏漏。未来遇到类似情况,应谨慎面对、积
极处里,以免伤及中央党部公正清廉之形象。
二、苗栗县党部等地方评鉴并无会议记录,应予检讨。
台湾民众党 中央评议委员会
民 国 一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