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理解为何那么多消费者那么奴
还说什么游戏公司可以随便砍帐号,不懂法律在那边乱喷律师
以下先厘清法律上的架构,要批评可以,但至少也先搞懂批评的对象吧?
先从条文开始:
第 77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
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9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
之承认,始生效力。
白话文:原则上小屁孩就是没有订约的能力,除非是日常生活买文具、零食等等
所以原告才会主张79条买卖契约不生效力,因此被告没有资格收取1万元价金
被告律师也才会主张,买贝壳币是77条“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是有点瞎,但不然键盘大律师有更好的辩护策略吗?
法院接受原告的主张,然后认定超商只是代收机构
我个人认为,民法就是要求缔约时要确认对方已经成年,Garena既然要委托超商代收,
学理上称为“履行辅助人”,那他自然可以要求超商确认对方年纪阿,但他有做这件事吗?
没有嘛,你要闭着眼睛收钱,退钱时再来毛一堆,被法院电也是刚好
Garena当然清楚很多玩家都是未成年人,他有设计任何确认机制吗?
没有嘛,跑法院那么麻烦,更多的是自己吞下去的消费者好嘛。
此外,Garena还拿主管机关订的“网络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表示根据该条款二、,已经使用的点数不需要退款
法院直接打脸主管机关,未成年人订的契约根本不生效
规定“已经使用不需要退款”的条款也不生效齁,主管机关是在哈囉?
此外行政机关也不能拘束法院,法院认为这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而属无效
我想
父母失职或许是事实,但国家介入补上这个漏洞,有何问题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