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次长和营建署新闻稿说法一致,
均认为社会住宅房屋税及地价税依法免征,
是故房屋税及地价税税并非社会住宅成本。
昨晚小弟已发文回应,文长慎入。请参考之: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7521577.A.1D8.html
#住宅法第22条第1项规定,兴办社会住宅:
https://i.imgur.com/8G281RN.png
"应"课征之地价税及房屋税,"得"予适当减免。
其次,租税优惠为五年,行政院"得"延长一次为限。
换言之,本应课征地价税及房屋税,而得减免,
且原则上五年,最多至十年。
至于十年之后该如何处置,营建署已公布答案:
https://i.imgur.com/z7VKpeK.png
"待税优届期前,届时再配合修法。"
(到时候再说啦,有够不负责任的)
#房屋税条例第14条规定:
https://i.imgur.com/tEGxDcV.png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征房屋税:
完全没有包括社会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