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第 九 章 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
第 54 条
各委员会为审查院会交付之议案,得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举行
公听会。如涉及外交、国防或其他依法令应秘密事项者,以秘密会议行之
。
第 55 条
公听会须经各委员会轮值之召集委员同意,或经各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
一以上之连署或附议,并经议决,方得举行。
第 56 条
公听会以各委员会召集委员为主席,并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
员出席表达意见。
前项出席人员,应依正反意见之相当比例邀请,并以不超过十五人为原则
;其人选由各委员会决定之。
应邀出席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
第 57 条
举行公听会之委员会,应于开会日五日前,将开会通知、议程等相关资料
,以书面送达出席人员,并请其提供口头或书面意见。
同一议案举行多次公听会时,得由公听会主席于会中宣告下次举行日期,
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应发出书面通知。
立法院对应邀出席人员,得酌发出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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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人家是闲闲没事等
参加你开的记者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