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dtone5566 (统神5566)》之铭言:
: 不要乱解释一通好吗?包括伟大的部长。
: 没有自醉行为处罚,请找立法委员
我大学民诉是上右护法的课,不过也多少看过一些姜派的书
姜在书上有一段话,我觉得写得很好
大意是说,人民基于受益权,有权利向国家请求一定的给付
这种给付包括司法的给付,例如在合理的时间劳力等成本内解决纷争等等
因此邱派所提倡的,为了节省司法资源的纷争解决一次性的原则
应该是国家尽力满足人民的这种受益权,而力有未逮时
才能提倡这种原则,否则其实是一种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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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民诉的书,不过这段话已经是公法的范畴了
刑法也算是公法,其中的原理原则多少能比附援引
总之,我的意思是说,今天有精神病杀人犯,这是一个事实
人民要求这件事情被解决,我想这是一个合理的要求
今天法官双手一摊说啊就没有自醉行为,怪我噜?
但问题是,你法官不可能没有其他解释方式,达到自醉行为的效果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认定成被告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就好了
或者讲更难听一点,法官造法有少过是不是?
高院更脏更扯的判决都做过了,把一个被告不适用第 19 条是他妈有多难?
自己开一个原则引一个阿萨不鲁学说进来干你娘的是有很难?
前几篇乡民都示范过了,妈的婊子还想立贞节牌坊啊?
你说这样法官权力太大是不是?
对,中华民国的法官权力就是这么大
而且偷偷告诉你,现在中华民国的法官权力就是这么大
那我们现在有出事吗?有人因此受害吗?
没有嘛 XD
那你在怕什么?是怕还是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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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律人双手一摊说去找立委
当然立委诸公们立法怠惰也是垃圾
但你法律人明明就有其他方法满足人民合理的要求而不作为
这就是姜派说的推卸责任,也一样垃圾
甚至说实在的,一般死老百姓根本不在乎你怎么解决这个被告
法官你要当场枪毙他甚至杀他全家诛他九族都可以
反正对人民来说,被告有被解决,又没有妨害到他其他的利益
重点是,人民基于宪法赋予的受益权,有权利要求这个问题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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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法律人跟工程师最大的不同
工程师遇到 Bug,当然能修到完美是最好
但如果不行的话,也不会双手一摊放在那边
暴力硬解硬改再脏再乱也要解决,反正至少先修到可以动上 production 后再说
不算完美,但至少有解决一点问题,无鱼虾也好
但法律人遇到问题,就是安安我们依法审判请去找立委
于是问题还是放在那边,一放十几二十年
工程师解决问题,法律人制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