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务部长坦承:“37刀弑母无罪”判决有误

楼主: LMHK (No one sleep in Tokyo)   2020-08-22 04:50:46
讲这么多干嘛,反正确定吸毒或喝酒到一定程度
的自醉
杀人是不是无罪? 不要扯立法院什么的
要立法院补漏洞比登天还难
如果是无罪的话,那以后欢迎大家出门随身带
安仔还有枪,我看谁不爽就杀谁反正都无罪
警察想逮捕我也杀了,因为刺激到我
可是警察如果杀我那警察就是杀人罪
※ 引述 《godtone5566 (统神5566)》 之铭言:
:  
: 部长是不是太久没念刑法,开始乱唬烂大家?
:  
: 部长,你司法官第二十期,大约是民国七十年代的事情
:  
: 那时候刑法还没有修正,还没有原因自由行为
:  
: 你没有念到不怪你。
:  
: 但是民国94年时候,你应该还是当检察官阿,
:  
: 应该要对新修法很熟阿,怎会说出这种外行人的话语呢?
:  
: 还是那时候你忘记吸收新知了呢?
:  
: 怎变得个乡民法盲一样,讲一些错误资讯呢??
:  
: 简单的跟部长报告一下,刑法第19条第3项
:  
: 学说上称作原因自由行为:
:  
: 就是陷于无责任力前,需要有故意、过失犯罪的意思,把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
:  
: 才会构成第19条第3项,是特别来修正刑法上的责任、行为同时存在原则※。
:  
: 但是很多八卦版的法盲,根本乱解释19条第3项
:  
: 刑法不是故意过失陷于无责任能力犯罪就是原因自由行为,
:  
: 根本把概念乱搞,完全没有刑法学知识。
:  
: 前面没有犯罪意思而陷入无责任能力,而在无责任能力犯罪时,称作:
:  
: 自醉行为。
:  
: 处罚自醉行为,有争议,但是伟大的法学祖国德国有处罚
:  
: 最近的杀警案、砍头案,都可以用自醉行为来评断是否构成
:  
: 但是自醉行为处罚的不是"陷于无责任能力的犯罪"
:  
: 而是让自己陷于于无责任能力可能犯罪的风险,所以刑度是五年以下
:  
: 所以这几件,要处罚,明显就是立法漏洞,为什么一堆人不懂,乱指指点点
:  
: 看不懂法条请虚心去了解研究好吗?
:  
: 不要乱解释一通好吗?包括伟大的部长。
:  
: 没有自醉行为处罚,请找立法委员
:  
: ※刑法史的发展:行为时必须有能力辨别自己行为是否非法,如果无法
:  
: 不存在行为、责任同时存在,刑法不介入处罚。※
:  
: 注:刑法第19条立法史、立法理由。
:  
: 第十九条
: (0231031 制定)
: 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
:   精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 (0940107 修正)
: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
: 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
: 减轻其刑。
: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 理由
:   一、原条文第一项“心神丧失”与第二项“精神耗弱”之用语,学
: 说及实务见解,均认其等同于“无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之概念。行为人不能辨
: 识其行为违法之能力或辨识之能力显著减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对于杀人行为完
: 全无法明了或难以明了其系法所禁止;行为人依其辨识违法而行为之能力欠缺或显著减低
: 之情形,例如,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为人,虽知杀人为法所不许,但因被害妄想,而无法
: 控制或难以控制而杀害被害人。爰仿德国立法例,将原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修正
: 。
:   二、责任能力之有无及其高低,为犯罪有责性判断之一要件。关于责任能力之判断,
: 依通说之规范责任论,应就行为人所实施具备构成要件该当且属违法之行为,判断行为人
: 辨识其行为违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倘行为人之欠缺或显著减低前述能
: 力,系由于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即难谓其属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爰
: 参酌国外之立法例,于第三项予以明定
:  
:  
作者: super830827 (叶子)   2020-08-22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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