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高院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
不过省略太多背景知识
恐怕还是只有对诉讼法略有涉猎的人才能看懂
白话说
刑事法的大前提是
在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明之前都必须默认被告为无罪
这不是掰的,而是有法律明文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
“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
也因为这一条,所以举证责任在检察官身上
是检察官必须积极举证对被告不利的事证
如不能证明,法官就必须默认被告无罪
这是现行法的要求
如果现行法不要求由检方负起举证责任,
一个立即可见的后果是
任何一个人可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随便指著另一个人说他犯罪,
而被指控的人却要提出证据去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这种状况我想会是大部分人所不能接受的。
检察官的举证责任问题后面会再讨论
回到实体法的部分
在目前刑法三阶论的架构下
在动手实现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
且行为人缺乏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的情形下(违法性)
会视为“初步的有罪”
但是否要对之课予刑责还是采取其他手段例如强制治疗,
则是由第三阶段以行为的有责性、可课责性来决定。
而“辨识能力的有无”
就是第三阶段“有责性”所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
原因自由行为的意思就是
“辨识能力的缺乏”由行为人(被告)的故意或过失所招致,
如此一来就不能阻却罪责
亦即不能改用其他较缓和的替代手段例如强制治疗
而是必须课予刑责。
问题是如果要适用原因自由行为,对被告课予刑责
首先就是必须要证明
被告是“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缺乏辨识能力的状态
并且必须在当下就对之后的行为有所“预见”
但这是对被告所不利的事证,必须由检察官充分举证
所以问题是检察官的调查证明到什么程度?
依照现行法
如果没有办法证明被告有自陷于无辨识能力的故意或过失
那就无法适用19条第3项的原因自由行为。
但由于故意或过失是主观上的要件,
一个人的主观当然是难以证明的,
所以一般会以客观上“是否能预见”的“可预见性”
来与主观上的故意做连结
也就是说,必须要能预见到“自己吸到茫了之后会砍死老妈”,
才会具备了故意或过失的要素。
才是因为故意或过失而让自己陷于没有辨识能力的状态
而具备“可责性”而能对之施以刑罚。
这就是新闻稿最后一段提到的内容
“合议庭认为,适用本项规定须于吸毒(原因行为)时,就对杀害母
亲(结果行为)有预见;本案梁男应对事后杀母亲的行为没有预见,
所以合议庭不采用检方意见,仍判无罪。”
那以我个人的看法是稍有不同,
个人认为被告即使没有自陷故意,
但大概也是必须讨论看看被告有无自陷于无辨识能力的过失
原因很简单,
会吸毒吸到药效这么强的毒品
绝大多数都不是第一次吸毒
被告会不知道吸毒后会自陷于无辨识能力的状态吗?
好了就算我小鲁我也这么认为,
但真正的问题来了,问题是,怎么证明?
这种证明的问题
在法官的立场而言并不是想当然耳,
原因在于民国88年的一次修法
留美派与留德派展开了数次的攻防之后
刑事诉讼法改采了“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
既然名为当事人进行主义,
亦即“证据调查”由当事人主导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只有“被告”和“检察官”
虽然学说上有诸多争议,
不过以个人观察88年的修法算是改得比较接近美国法
在美国的陪审制下,法官并没有调查证据的义务
事实的认定是由陪审团作成
也就是即使美国的法官即使认为该案证据尚不明确有待厘清
也不会进行调查
但法官完全不调查证据
这种事情恐怕台湾人也不会接受,
毕竟包青天一播再播,你有看过不调查证据的包青天吗?
所以我们当时修法才有“改良式”这个字眼的出现
这个“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就意味着
纯粹的当事人进行主义与法官职权调查的折衷
也就是以当事人所主动提出的证据为主,法官的职权调查为辅
这当然也不是我瞎掰,
依据就在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第1项
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
第2项
法院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认为检察官指出之证明方法显不足认定被告有
成立犯罪之可能时,应以裁定定期通知检察官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得以
裁定驳回起诉。
第161条第2项的意思就是
检察官有义务去积极地证明对被告不利的指控
如果检察官太混根本没调查相关事证
无法说服法院
该案甚至可以不用经过实体审理直接在程序上驳回
这个驳回虽然是未经实体审理的程序驳回
但法律直接赋予该程序驳回实质上的确定力
确定后还有一事不再理的适用
和无罪判决是一样意思。
总而言之,关于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
只能说检察官负有87%(套句ptt的比例用词)的举证责任
只要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他所指控的不利事证
例如:
无法证明被告有自陷于无辨识能力的故意或过失
那就无法适用原因自由行为
没错检察官有提出觉得不适用19条第3项无罪
主张被告有自陷于无辨识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但...证据呢?
个人还没有看判决书,不过以新闻稿看来
法院并不认为检察官对于该种自陷于无辨识能力的故意或过失
有充分的证明
以上单纯讨论法律,那个人看起来
这情况和大概10~15年前的酒驾争议很相似
醉态驾驶罪大概在10年前修法后
目前的酒驾的立法
是直接在刑法上进行一种拟制
也就是不管被酒测人是不是酒国英雄千杯不醉
只要酒测时呼气酒精浓度超过0.25mg/L,就直接处罚,
而且重点是,“不能举反证推翻”
这种立法所创造的犯罪态样,又称为“抽象危险犯”,
至于为什么会有这种立法,原因当然是
在修法以前有太多酒驾仔肇事撞死人,
之后想用刑法第19条脱罪
想主张自己先喝醉了才开车,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嘛,
连自己在开车都不知道,欠缺辨识能力而不罚。
当时也真的因为这样让为数众多的酒驾仔脱罪了
原因在于,
要证明一个人在喝酒当下
就对于喝了之后撞死人一事有预见
恐怕是很困难的
所以就直接立法设立一个客观的酒精浓度标准
我不管你主观怎样,反正浓度到0.25mg/L就是直接处罚
不过学界对此批评声浪很大,认为是将处罚前置化。
因为事实上就是还没有肇事,
客观状态上只是喝醉而已--还没有撞到人造成法益的侵害,
但就默认他会肇事所以先处罚他。
但个人以为
这种立法是对于
刑法三阶论当中
1.以难以证明的主观事项,来决定是否施以刑罚
2.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要由检察官负主要举证责任
在这些大原则、大框架下
也能保全重大法益的一种折衷立法
毕竟这种折衷立法是因为先前太多无辜之人因此流血丧命
一个处罚前置化的批评
相比之下似乎轻盈了些
所以最后就是维持了目前的现况,
也就是不考虑受测人的主观状况到底能不能开车
是不是千杯不醉
浓度到0.25mg就是直接处罚
当然这种立法也不是没有代价,
就是因为修了这条法,
这十年来酒驾仔案件简直塞爆法院。
但这种立法吸毒仔要怎么适用,
吸毒可不可以直接由法律拟制
作为不适用刑法第19条
也就是缺乏或减低辨识能力的例外事项
个人以为也是蛮值得讨论一下的
至于会不会修法、怎么修法,那...问问各位30cmF奶立委吧。
没修法以前,
只能说让乡民感到如此不舒服的判决
当然不会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 引述《gcobc26409 (Caroder)》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ETtoday新闻云
: 2.记者署名:
: 吴铭峯
: 3.完整新闻标题:
: 砍母头12楼丢下竟判无罪 高院:吸毒“完全丧失”辨识能力
: 4.完整新闻内文:
: https://i.imgur.com/a5z5foA.jpg
: ▲高等法院刑事庭发言人王屏夏,说明无罪理由。(图/记者吴铭峯摄)
: 桃园男子梁姓男子2018年间吸食安非他命后与母亲争吵,竟将母亲头颅斩断后,从12楼住处
: 往社区中庭丢下,一审虽重判无期徒刑,但二审高院于20日将他改判无罪,引发譁然。高院
: 指出,梁男原本就有吸毒习惯,再加上他吸食“卡西酮”类毒品后,“完全丧失”行为辨识
: 能力,所以依照刑法规定,改判无罪。可上诉。
: 本案发生于2018年10月18日,梁男晚间吸食安非他命后,精神不稳,与母亲发生口角,他最
: 后拿刀追砍母亲,砍死母亲后还将头颅斩断,从12楼住处的后阳台丢下社区中庭。警方到场
: 后,梁男情绪激动反抗对峙,最后被优势警力压制逮捕。而他被捕后精神亢奋、胡言乱语,
: 一下说母亲不爱他,一下说有人歧视他,但对行凶动机交代不清。检方声请羁押获准,并依
: 照“家暴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提起公诉。
: 一审法院审理后,委请桃园疗养院鉴定,认为梁男犯案时的辨识行为违法能力明显降低,因
: 此依照刑法19条第2项规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识
: 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一审因此将他判处无期徒
: 刑。
: 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审理时,再委请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台大医院等单位鉴定,根据鉴
: 定结果,认为梁男案发时,已经“完全丧失”辨识行为违法的能力,所以改判无罪。高等法
: 院发言人王屏夏法官说明指出,梁男有施用多种毒品的习惯,案发当天除了安非他命以外,
: 还吸食了“卡西酮”类的毒品,“鉴定结果认为,卡西酮类的毒品在临床上,相较于传统的
: 神经型、兴奋型毒品来讲,更容易诱发急性的精神病症、更暴力、意念思绪混乱,以及视幻
: 觉的情形。”
: 另外合议庭也参酌梁男犯后与警察对峙时,出现思绪混乱及言行举止,认为梁男确实因毒品
: 影响,而“完全丧失”辨识行为违法的能力。因此合议庭法官改依照刑法19条第1项规定“
: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
: ,不罚。”最后判决梁男无罪。
: 此外检方上诉时指称,梁男施用毒品而犯案,应该有刑法19条第3项规定“原因自由行为”
: 之适用,即“(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
: 而行为之能力者),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但合议庭认为,适用本项规
: 定须于吸毒(原因行为)时,就对杀害母亲(结果行为)有预见;本案梁男应对事后杀害母
: 亲的行为没有预见,所以合议庭不采用检方意见,仍判无罪。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20/1789253.htm
: 6.备注:
: 法院认证的,大家小心啊 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