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劳动事件法来了! 有用没用? 看指标案例

楼主: zhwang77 (王子)   2020-01-01 20:50:37
1.媒体来源:
焦点事件
2.记者署名
梁家玮
3.完整新闻标题:
劳动事件法来了! 有用没用? 看指标案例
4.完整新闻内文:
今日(1/1),《劳动事件法》正式上路,未来民事诉讼中有关劳资争议之诉讼,都可适
用《劳动事件法》;赶在上路第一天,空服员工会、美光工会理事长冯泽源、佳福工会遭
解雇的14名会员,就分别赴桃园地院与台北地院,空服员工会告的是《劳动事件法》40条
的“不作为之诉”,冯泽源与佳福工会则声请保全程序里的定暂时状态处分,这些指标案
例的判决、裁定结果,将影响到后续个案,以及未来《劳动事件法》究竟可保障劳工到什
么程度。
●定暂时状态处分之放宽
所谓的定暂时状态处分,是声请法院在判决出来前,先暂时给予或维持某种状态,举例来
说,若劳工遭资方违法解雇,劳工打确认雇佣关系存在的诉讼,法院裁定定暂时状态处分
,即为不用等到最终判决结果出来,先暂时的让劳工可以回去工作。
那现在《劳动事件法》跟过去有什么差呢? 新北市产业总工会义务律师陈明政指出,过
去若要定暂时状态处分,要件是要有“重大损害”或“避免急迫”,但根据《劳动事件法
》49条,当劳资双方进行确认雇佣关系诉讼中,只要“法院认劳工有胜诉之望”,就可以
裁定暂时状态,且劳工担保金降到过去十分之一,劳工的负担将降低很多。
诉讼中的美光冯泽源、佳福工会(幸福球场工会)多名会员都在2017年11月遭公司开除,
且劳动部不当劳资争议行为分别在2018年3月、5月认定解雇为不当劳动行为,但公司都不
愿意让劳工回去任职,不止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针对劳裁的行政诉讼,亦向民事法院提出
“确认雇佣关系不存在”的民事诉讼,目前两案都缠讼一年多,两案的当事人也计画在《
劳动事件法》刚上路时就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希望能先回去工作。
陈明政指出,如果法院裁定暂时状态,可命公司先让劳工回去工作并给付工资,就算他不
让劳工回去,还是需照样发薪水;冯泽源则表示,希望透过“暂时状态”让他回去工作,
让他有生活费,这段时间他一直无法找新的正职工作,怕公司会在法庭上说他已承认遭解
雇,在诉讼上会不利。
●当前个案的难处
但冯泽源案、佳福工会案这两案都有其麻烦点,最后单看法院如何解释;两案中佳福工会
较为单纯,主要是“雇佣”或“承揽”的争议。幸福球场的杆弟名义上工作是帮球手背球
包,却被公司要求拔草、大厅接待等额外工作,球场坚称与杆弟是“承揽”或“委任”关
系,未投劳健保提拨劳退。2017年,幸福球场杆弟组成工会,诉求包含拒绝增加额外工作
内容、争取劳健保,但遭球场打压,14名坚持争取劳健保与退休金的成员被开除。
此案若要裁定暂时状态,需法官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且“劳工有胜诉之望”,但劳
动部裁决庭除确认公司为“不当劳动行为”外,亦认定杆弟与球场间属“雇佣关系”,因
此法官实际裁定暂时状态时,心证偏向劳工方的可能性较大。
美光工会案则较麻烦,冯泽源当日其实是二度遭解雇;2017年11月14日,美光工会与公司
计画讨论团协,上午冯泽源遭公司解雇、要求离开公司(劳裁认定不当劳动行为),下午
他冲入团协会场,并有摔桌上水瓶等动作,公司再度声明解雇。
下午的解雇工会亦有提裁决,但裁决庭认为下午之事为冯泽源个人行为,并非工会行动,
且解雇乃针对他个人行为,不是针对工会,非不当劳动行为,但是否解雇有比例过重、二
次解雇无效(上午已遭解雇,下午无法再度解雇)等问题,应由民事法庭判定;也就是说
,冯泽源的解雇上午部分为不当劳动行为,下午则不是,若跟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
”,最后恐怕还是要看法院认定整体来说,他是否有“胜诉之望”。
除了裁定暂时状态要件外,暂时状态是否可反担保亦是个问题;佳福工会理事长向丽琴指
出,工会之前在民事庭亦有声请假扣押,法院虽裁定假扣押,却让对方可提供反担保,造
成假扣押没有实质作用,若定暂时状态处分亦让对方反担保,只是让双方的钱更多钱都放
在法院而已;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邱羽凡则表示,《劳动事件法》没有相关
条文,须回到《民事诉讼法》,一般来说定暂时状态处分是要防止重大损害跟急迫危险为
目的,若反担保就无法达成此目的,原则上定暂时状态处分没有反担保。
但虽原则可能如此,实务上仍有定暂时状态处分,法官却同意反担保的案例,若真如此,
只是劳工、公司更多钱放在法院,最后确审后可领出,过程中劳工同样无法得到保障;此
外,目前《劳动事件法》只要“劳工有胜诉之望”就可裁定暂时状态,不像过去要有“重
大损害”,法官是否可能因此放宽反担保的要件,同样是未知数,目前这些个案是否能裁
定暂时状态、是否有反担保,可能影响到未来类似个案。
●工会提出的不作为之诉
空服员工会则是针对优惠机票一事,于今日提出不作为之诉;不作为之诉讼,是要求被告
不可以做某件事,如按《劳动事件法》第40条,“工会于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得对侵害
其多数会员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为之诉”,也就工会可提出诉讼,要求雇主不得进行特
定“侵害其多数会员利益”之行为。
邱羽凡指出,过去在《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可提出不作为诉讼
,但在子法却另有规定“社团法人人数五百人以上”、“财团法人财产总额一千万元以上
”、“侵害人数达二十人以上”等要件,造成此条例利益虽良善,却很难实际运用,没有
实际的前例可参照;而目前《劳动事件法》的不作为诉讼,只要符合工会章程,且该行为
侵害多数会员利益即可提出。
今年(2019)空服员工会罢工投票前,长荣航空于5月8日发出公告,表明取消罢工者的优
惠机票;罢工结束双方7月6日签订团协时,协议双方于两个月内开会讨论恢复机票;但后
续谈判持续卡关,10月16日,劳动部裁决出炉,决定0508公告针对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
但未给予“救济命令”,要求长荣恢复优惠机票。
空服员工会干部赵婕欢表示,罢工结束后双方虽开会讨论恢复机票一事,但长荣提出的条
件却极为严苛,工会虽争取全部恢复,但公司要求工会用“同意《劳基法》84-1(责任制
)”为条件进行交换,工会不接受,最终谈判无法继续进行;空服员工会副秘书长周圣凯
则说,裁决决定确认工会胜诉,但却未要求公司恢复优惠机票,只罚他几万块,这些钱对
公司来说根本是小钱,《劳动事件法》今上路,希望使用新法的途径,看看有没有机会。
此案同样涉及到法官如何解释《劳动事件法》与空服员机票案,法条中不作为之诉的要件
是“侵害多数会员之利益”,若优惠机票解释为“雇主恩给式的给予”,取消能算“侵害
”吗? 法条里的“利益”又该如何定义?
空服员工会秘书长郑雅菱表示,优惠机票并非雇主单方面的恩给,而是空服员劳动条件的
一环,长荣长期以来就提供优惠机票,亦放在招募官网,空服员这项权益是约定好、经年
长久的,片面取消就是造成员工权益受损,且优惠机票经历金融海啸、SARS都没有变更,
为何在罢工后就没了,而且是针对罢工会员,明显就是对工会的打压行为。
郑雅菱说,此案同时牵涉到资方管理权限在哪里、有没有界线,今天长荣恣意更改内部规
定,如果是专业上考量员工当然没话说,但这个变更涉及员工权益,且这权益还是长久以
来行时的类似契约的形式,长荣变更当然是片面毁约;“你的管理权,是可以上纲到即便
侵害员工权益、违法法令,都没有关系吗?”
邱羽凡则指出,“利益”解释很广,如劳动条件外,福利也是也是劳工利益,此外若参加
罢工就有不同待遇,侵害的可能是集体劳动法上的利益,这部分法院过去没有注意,未来
个案就要看工会律师是否能说服法院,劳工利益有包含这部分;她说,若法院一开始就将
利益限制的很窄,如重大劳动条件才是利益,一定会影响后续判决,《劳动事件法》40条
未来可能也无法发挥作用。
郑雅菱说,《劳动事件法》上路,不作为之诉让很多工会觉得期待,如公司突然改政策、
很多人受害,之前劳工没什么办法,唯有罢工一途,现在到底能不能透过诉讼得到好的结
果? 长荣这案子应有指标性的意义。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3534
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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