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捡到三星手机讨2千5保管费 他搬法条呛:

楼主: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2018-10-27 14:00:53
民法80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前条第二项之报酬:
一、在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或供公众往来之交通设备内,由其管理人或受雇
人拾得遗失物。
二、拾得人未于七日内通知、报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经查询仍隐匿其拾得
遗失物之事实。
三、有受领权之人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依法接受急
难救助、灾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当初石田三成引发关注主要是遗失的人是经济困难的人
然后捡到的人是法律系学生
可能给人一种知法玩法的感觉
所以修法修成一成
然后对方有经济困难的话不得请求
基本上算是折衷立法了
至于报酬有争议的话
可以上法院争执
不过如果真的很重要
应该不会有人不付小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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