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ntiabian (强势回归─比企谷八幡)
2018-09-02 08:58:19虽然说依《监狱行刑法》的规定,受刑人原则上都要下工场劳动。
以培养勤劳俭朴之习惯,陶冶身心并稳定囚情,同时借由自营作业之收入,
达到矫正机关自给自足、减少预算拨补之目的。
惟依照〈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37条第2项之规定:“除法令别有规定或
罹疾病、或基于戒护之安全,或因教化之理由者外,受刑人一律参加作业。
分配作业后,非具有管教或安全上之需要,不得中途转业。”
如果是那种特殊收容人,像是触犯比较特别的犯罪、知名度太高、仇家太多
、身心状况不适合下工场劳动的(比如说让爱滋生),就关在舍房里面,定期
出来放风运动、安排教诲师教化辅导,不然都是要下工场劳动的。
而工作所得依照《监狱行刑法》第33条第1项之规定:“作业收入扣除作业
支出后,提百分之五十充劳作金;劳作金总额,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
人补偿费用。”
也就是说,真正会进他们口袋、成为劳作金的收入,是已经被扣减过的金额
,大多数的收入大概一个月是200吧!毕竟都是简单的劳力密集作业,像是
印刷、纸品加工、食品、木工、铁工等等,附加价值和利润本来就不高,收
入自然也有限。
除非是监外自主作业或是外役监劳动工作,收入会相对高一些,因为那是有
和外厂商签约,月收入扣一扣之后还可以有万余元左右。
至于屏东、云二监狱的酱油,那是特例,还要看季节、产量才会有到月收四万
的行情。
死刑犯会不会下工场劳动呢?
其实不一定,因为有的人身上还有许多另案,或者是行事手段、身心状况不稳定,
为了稳定囚情、施以教化之必要,不一定会让他们下工场劳动。
不然如果哪一天他突然消失,工场隔壁的牢友就知道他被Bang了,反而可能造成
囚情不稳、情绪受到影响。
不过现在死刑犯大多关在北中南等二审所,部分才在台中、高雄等监狱,加上死刑
执行一拖再拖、有的案子甚至是被有心人利用行政手段来拖延执行,会不会安排他
们下工场劳动,就看各监所官长的裁量了。
回到伙食费的议题,一个受刑人的月伙食费是新台币2000元,扣掉水、电、天然气
、人力等成本后,一天的额度大概是60元,都是你、我的纳税钱支出。
现在的监狱行刑制度,已经从绝对应报、相对应报转为矫正教化辅导机制,将违反
社会规约的组成份子,经由与大众隔离、施以矫治,以求平复社会对于法秩序遭侵
害后不安,并洗去受刑人之不法犯意、惩罚罪行后以赋归社会。
我当然赞成社会花成本矫正教化这些受刑人,但是每每看到那些死刑犯,或是犯下
令人发指罪刑却没被法匠判死刑(尤其是很爱引用两公约来逃避责任的)的那些犯人
,我就觉得这些钱真不值得。
因为对于受害者家属,以及没有教化可能或是一心求死的人来说,这些法律人及废
死团体、政客,只是将自身的名望寄托在他们身上,从中牟取个人利益或遂其私人
理想罢了。
至于假惺惺作态却未对对岸人权做出实境行动的欧盟?
娘西批的!
我们现在有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