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到职一个半月才告知怀孕 老板问“还要留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8-05-22 17:59:45
※ 引述《sylvia0915 (小雅)》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三立新闻
: 2.完整新闻标题:
: 到职一个半月才告知怀孕 老板问“还要留她吗?”掀议论
: 3.完整新闻内文:
: 2018/05/22 10:34:00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
: 一名网友在脸书爆怨公社发文询问,要是一名员工来工作一个半月后,才告知自己已经怀
: 孕快三个月,之后可能要请产假,“如果你是那个老板……你还会留下她继续工作吗?”
: 贴文一出立刻引起网友讨论。
: 网友表示,如果你请来的员工面试时一切正常,来工作一个月半之后才告知你自己已经怀
: 孕快三个月,接下来可能会请产假,询问对方“为什么一开始不说清楚自己怀孕?”对方
: 则回复“因为自己怀孕之后,求职面试到处碰壁才不敢说。”
: 网友询问“如果你是那个老板……你还会留下她继续工作吗?”贴文一出立刻引起讨论,
: 纷纷留言“不老实讲,要是她刚进来请她搬重物结果害她流产,老板不就衰小?”、“真
: 的不错我会留”、“要看工作性质吧?要是我就不会续聘了”、“现在能隐瞒怀孕骗入职
: ,阴谋论一点那是不是之后能隐瞒意外来敲我竹杠?”、“通常孕妇带财,公司业绩会提
: 升”、“说谎不用”、“政府要拼生育率应该整顿一些老板”。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82755
: 5.备注:
: 台湾职场对孕妇是超不友善 需要?ˋ好的法令整顿惯老板 怀孕算隐私问题吧?
一堆人嘴劳基法没有试用期 算对 也算不对
劳基法没有明文规定 试用期的条文 但在劳基法里有留下有利于雇主解释
试用期的法条
劳动基准法
第 16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简单讲 劳资双方在前三个月 可不经预告 解雇或离职 这也就是俗称的试
用期三个月 资方可以合法在三个月内随时终止劳方的劳动契约 (有但书)
解雇的相关条文
劳动基准法 第 11 条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五条就是资方最常用的理由 通常劳资双方也都是从这条去互相攻防
再来 谈到试用期的薪资 如果资方有明确表明工作3个月或一段时间后
调整薪资 这点其实也称不上说是问题 他可以用不同名义来解释这种
调整薪资的作法 不一定要用试用期这个名词来代替
所以理论上 虽然法令并没有规定试用期这名词 但实际上很多作法只是
改个名词就一样在许多公司的做法流程中而已
作者: x8109199 (TnkBii)   2018-05-22 18:01:00
第五点争议性很大,设这点资方反而占上风
作者: Skabo (kaka)   2018-05-22 18:02:00
不设这点 不工作的人你也不能解雇 我是不知道会怎样啦XD不能解雇就变全部私人企业都公务员化???
作者: zero09107 (月影)   2018-05-22 18:16:00
试用一直是政府开给老板的潜规则阿 法律上没有实务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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