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没有通奸罪!“1张图”秒懂在两岸搞外遇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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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森新闻
2018-03-29 16:52 东森新闻
在台湾与在中国大陆结婚,会有什么差别吗?
上礼拜提到的第一个差别,是结婚后与离婚后的财产归属不同。
(请参考:https://lihi.cc/RZvGo)
而另一个最大的差异,在于对“小三”采取的法律途径不同。
*中国大陆“没有”通奸罪
我国一个为人称道的法律,就属通奸罪了。依照我国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
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出轨者与小三都一并处罚。
但在中国大陆,遍寻中国大陆刑法,可是没有一条法律处罚通奸行为的喔!
(硬要说的话,依照大陆刑法第259条处罚“与现役军人妻子同居”的行为,可能勉强算
是通奸的一种,但也只限于军人)
目前中国大陆刑罚典,对于婚姻相关的刑罚顶多只有大陆刑法第258条“重婚罪”(已
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这点倒是与我国相同。
*但在中国大陆,“与小三同居”可做为离婚事由。
谁想跟变了心的人继续当夫妻呢?
依照我国民法第1052条,你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定事由,例如通
奸。
可是通奸不见得那么好证明,我国法律定义的通奸,原则上要能证明“有性交”才会成
立。也许你看对方的脸书活动就能够嗅到狐狸精、水电工的味,但你总不能拿着味道去
跟法官讲;就算你亲眼见到小三与出轨者的亲密接触,但与通奸还是不相同,法官不见
得会认可。
但在中国大陆,依照中国大陆婚姻法第32条,你不需要证明出轨者有通奸,只要“有配
偶还与他人同居”,就足以作为裁判离婚的事由了。比起证明房内事,只要证明同一个
门进出,相对来说简单多了。
(但若是在台湾法院诉请离婚,可能要特别注意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判决离婚的事
由会依照台湾的法律,而不是中国大陆的。)
*无论在台湾、中国大陆,面对通奸都可以尝试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目前实务普遍承认“通奸”是一种侵害他人身分法益(配偶权)的行为,因此可以
依照民法第195条请求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俗称慰抚金)。因此,在台湾的婚姻关系中,
面对小三可以循民事诉讼的途径请求赔偿。
而在中国大陆,依照中国大陆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构成法定的赔
偿事由。因此,被出轨的一方也可以寻求婚姻法的途径请求小三负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