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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转】大货车违停害骑士撞死 车主判无罪
出版时间:2018/03/09 14:26
新北市汐止区新台五路二段2015年11月发生一起死亡车祸,潘姓男子驾驶大货车临停在道
路右侧路肩,不料遭酒醉王姓机车骑士追撞左侧车尾,王男不幸翻车死亡,潘男也被依业
务过失致死起诉,但士林地院审酌,潘男虽违反大型车临停必须距路面边缘1公尺以内之
交通规定,但王男死亡主因实是自己酒驾疏于注意车前状况,判决潘男无罪。
判决指出,潘男的职业为载送工程机具前往工地之大货车驾驶,2015年11月11日下午6时
许,他驾驶一辆载送挖土机的大货车,沿新台五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为了讲电话临时停
靠到路肩,右侧前后轮分别距路面边缘1.79、1.27公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11条第2项规定,“大型车临停距离路面边缘不得超过1公尺”。
没有想到,潘男的大货车后方这时驶来骑乘机车的王姓男子,王男竟然疏于注意前方状况
,导致机车右侧车头撞击大货车左侧车尾,在强大的撞击力道下,王男连人带车翻覆在地
,受有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肋骨及盆骨骨折、肺脏及肝脏挫伤等的严重伤势,紧急送医
急救仍在隔天上午10时宣告不治,另外验出王男体内血液酒精浓度达每分升210毫克。
潘男遭起诉后到案辩称,他当时有注意自己是停在白线内,纵使稍微超过了法定的1公尺
距离,也顶多处以行政罚锾,至于王男撞上他的车丧命,实是因为王男自己因酒醉丧失注
意及辨识能力,一般没有酒驾的人绝对都可以闪避他停放在该处的大货车,因此王男车祸
死亡结果实不应归责于他。
法官调查,案发现场路段灯光充足,任何人都会注意到潘男的大货车停放在该处,但王男
在撞击当下没有任何闪避、煞车迹象,可见案发当时王男并未注意车前状况,王男发生车
祸,并不是因为潘男在路肩停车制造或升高了风险,王男的死亡结果也不能归责于潘男,
潘男并无过失责任,判决无罪,还可上诉。(李奕纬/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