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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规定打方向灯 立院初审通过罚款倍增为3600元
建立时间:2017/12/14 12:37
用路人小心,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审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通过修正未依规定打
方向灯,罚款将从600元到1800元加重为1200元到3600元;若非交警、义交、学校导护人
员,譬如庙会或陈抗活动等,若乱指挥交通,将可罚1200元到2400元;另若未礼让视障者
皆将比照未礼让行人加倍罚,汽机车将可罚2400元到7200元,自行车等慢车可罚600元到
1200元。
立院初审通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2条,明订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使用方向
灯、头灯、近光灯、远光灯、雾灯、危险警告灯或其他灯光者,将可处1200元到3600元。
因现行转弯或变化车道前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本来可罚600元到1800元,今立院初审通
过将方向灯纳入第42条后,等同罚款将提高2倍。
另汽机车驾驶人转弯时不礼让行人,现行可罚1200到3600元,自行车等慢车不礼让行人可
罚300到600元,今立院交通委员会审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8条和第74条也修正
通过,增订汽机车驾驶人转弯时,行进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的视障者,不暂停礼让视障者
先通过者,罚款将罚2400元到7200元;自行车等慢车未礼让视障者将罚600元到1200元。
以上不礼让视障者罚款将比不礼让行人多一倍。另再增订慢车驾驶人若因不礼让视障者导
致视障者受伤或死亡,将罚1200元到2400元。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也修订,除交警、义交等依法令执行指挥交通者,以及
学校导护人员等,该三种人员以外,若未依规定指挥交通,导致妨碍交通,将可罚1200元
到2400元,譬如庙会或陈情抗议活动等,若乱指挥交通阻碍通行和妨碍交通,则可开罚。
另若在行人穿越道堆积、置放、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将可罚3000到6000元,致
人受伤者则可加倍处罚。
(李姿慧/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