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自民国105年12月21日部份条文修正公布以后,至今即将届满一年。
回顾修正条文,包含第23条、24条、30条之1、34条、36条、37条、38条、39条、74条以及
79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但其中让人充满问号的是,修正第34条,至今仍没办法施行。
34条说什么?34条中规定:
“劳工工作采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但经劳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十一小时之休息时间。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项规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那为什么都快要一年了,主管机关行政院还不能把施行日期定出来? 其他条文修正都是
公布日即刻生效。唯独34条,白纸黑字的规定。因不知道什么原因,可能是行政院忘记了
,集体失忆。还是行政院怠惰、渎职,尸位素餐。
发生在台南的客运业意外事件,近两个月内已经四起。如果第34条修正,自去年公布日起
一并生效施行,是不是不会有这四起憾事发生?
比对修正前规定
“劳工工作采昼夜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但经劳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更换班次时,应给予适当之休息时间。”
因没明定休息时间而修正,修正后却不施行,请问条文修正前后差别在哪里?
有没有条文白纸黑字,主管机关做不到的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