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觉得修民法会比另立专法适合,尤其现行民法的婚姻规定,是在异性婚姻的基础上设计
的,所以一修下去工程太大,不只民法要修而已了。
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另立专法,而且这没有同志担心的所谓歧视的问题。
例如公务人员的任用,原则上是依据《公务人员任用法》,但考虑到某些特别职公务员的
需要,所以另立《司法人员人事条例》、《警察人员人事条例》、《关务人员人事条例》
、《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来满足。
这样的任用专法代表歧视警察、司法、关务人员吗?当然不是,反而更能适应少数特别职
公务员的任用需求。
所以为作为少数族群的同志另立婚姻专法,反而才是应该走的方向。